|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48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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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1 |
| [ 发布日期 ] | 2024-04-16 |
丰都G5021石渝高速“12·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5日,欧**驾驶浙H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R***半挂车,从湖北向重庆方向行驶。23时48分许,欧**驾驶车辆行驶至G5021石渝高速(重庆段)下行方向31公里686米处(丰都县境内)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通行中断,8辆车相撞及路产受损,欧**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元。
2024年3月15日,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县总工会、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THL***;营业期限:长期;法定代表人:刘*;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协作路;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与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不含危险货物);非机动车租赁;汽车租赁;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路桥建设重庆丰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于2009年2月24日成立;类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39408***;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号30-10;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投资及管理等。该公司是G5021石渝高速公路管养单位。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高速公路第四支队丰都大队等单位派员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救援工作。
死者欧**:浙HD8***号/苏CR***挂号车驾驶人;男;身份证号码:412724********6495;汉族;群众;36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马厂镇;持有档案编号为412700331***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
浙HD8***号品牌型号为汕德卡牌ZZ4256V324***;车辆识别代码为LZZ7CLXC0LC36***;机动车所有人为浙江大卡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协作路;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AHAZ850CTP23B0174***。
苏CR***挂号半挂车:品牌型号为迪尔帕斯牌DRP9350TJ***;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ERJ26P0DRP***;机动车所有人为江苏恒之顺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胡寨镇电子产业园156号;使用性质为货运。
品牌型号为福特牌CAF6490***;车辆识别代码为LVSHFCA6JH418***;机动车所有人为胡*;登记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PDZA202351010001033***。
品牌型号为东风牌DFH5250CCQ***;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4C341J1010***;机动车所有人为南充市中弘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南充市高坪区;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12636063902058635***。
冀EX5***号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乘龙牌LZ4180H7***;车辆识别代码为LNXDBG1M6PL614***;机动车所有人为邢台云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为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方家营镇;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12426843902248001***。
沪K5***挂号半挂车:品牌型号为路斯牌MBS9403TJ***;车辆识别代码为LA9BMJS37HEMBS***;机动车所有人为上海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使用性质为货运。
豫NM3***号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0P66K25T1A***;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RXSJ6H1E85***;机动车所有人为永城市成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工业路东段路北;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PDEJ23410104110000003***。
皖FJ***挂号半挂车:品牌型号为富源达牌FVD9400***;车辆识别代码为LZ99FRW38M0FYD***;机动车所有人为淮北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三堤口街道濉溪路;使用性质为货运。
浙G79***号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为欧曼牌BJ4259SN***;车辆识别代码为LRDS6PEBXMR007***;机动车所有人为义乌市飞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广场;使用性质为货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2993307033020230003***。
豫U6***挂号半挂车:品牌型号为江淮扬天牌CXQ9402***;车辆识别代码为L0198GT3973077***;机动车所有人为济源市联华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河南省济源市;使用性质为货运。
品牌型号为丰田牌TV7187EH***;车辆识别代码为LFMA1ACC6N0150***;机动车所有人为杨*;登记住所为重庆市万州区响水镇;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11808783901939048***。
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1027S***;车辆识别代码为LSCAB23R7GG181***;机动车所有人为何**;登记住所为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附1号;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为11808783901939048***。
事故现场位于G5021石渝高速(重庆段)下行方向31km+686m路段,沥青路面,事发路段为下坡弯道,左侧行车道宽3.85米,右侧行车道宽3.85米,应急车道宽2.85米,车道总宽10.55米,事发时间为夜间,无照明设施,天气小雨,事发路段最高限速:小客车100km/h,小客车除外80km/h,路段最低限速60km/h。
本次事故造成欧**死亡,道路通行中断,8辆车辆相撞及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530万元。
调查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结合对造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2020年6月19日浙江大卡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浙H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签订了货运车辆挂靠协议(协议期限2020年6月19日——2023年6月19日),(期间公司对事故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年检等安全管理)。2023年6月19日协议到期后,浙江大卡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浙H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终止挂靠协议,车主以各种理由未到浙江大卡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终止挂靠协议,2023年8月15日浙江大卡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通知函》的形式告知车主:“挂靠关系终止,后续发生的一切因挂靠关系产生的法律纠纷均与浙江大卡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本次事故对浙江大卡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经查,路桥建设重庆丰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定期对辖区道路进行养护,对渝公交巡高四丰函〔2023〕5号和渝公交巡高四丰函〔2023〕8号文件移交的隐患进行了整治并通过了联合验收,2023年6月对事发路段路面抗滑性能(SRI)进行的专项检测,检测评价为“良”和“优”。本次事故是由于欧**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行驶,以超过道路标志标明的最高行驶速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发时天气小雨路段路面附着系数低对行车安全有一定影响,但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之规定,建议对路桥建设重庆丰石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欧**,浙H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浙HD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R***挂号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以超过道路标志标明的最高行驶速度至事发路段,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三)相关单位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行业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严格落实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要组织开展风险研判。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梳理本单位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针对研判梳理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落实管控措施。
丰都G5021石渝高速
“12•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