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53 | [ 发文字号 ] | 无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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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9 |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2 |
丰都社坛“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3日14时43分许,郑**驾驶一辆无牌电动四轮车从丰都县名山街道往丰都县社坛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省道S205线79km+420m路段时,所驾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代**驾驶的渝A22***号大型普通客车(装载陈**等人)发生碰撞,造成郑**死亡、陈**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当事人情况
1.郑**,男,汉族,现年54岁,身份证号:512301********905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万灵村***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联系方式:132123 90***(亲属)。
2.代**,男,汉族,现年28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仁沙镇杭家坪村***号,驾驶证号:500230********2115,档案编号:503000503***,准驾车型:A1,初次领证日期:2015年11月16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31年11月16日,交通方式:驾驶渝A22***号大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17783121***。
3.陈**,女,汉族,现年52岁,身份证号:512324********1781,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陈家岩村***号,系渝A2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联系方式:17347791***。
(二)车辆情况
1.无牌电动四轮车,车身颜色:白色,车辆所有人:郑**。
2.渝A22***号“宇通牌”/ZK6720***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号:LZYTFTB29E1054***,发动机号:FG1YAE03***,车辆使用性质:公路客运,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都分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2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12月31日,该车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公司承保,保险期间:2025年1月7日至2026年1月6日,交强险保单号:PDZA202550030000001***,商业险保单号:PDAA2025 50030000000***。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省道S205线79km+420m(小地名:社坛镇板子桥)路段,事故路段呈东北、东南走向,东北往丰都县社坛镇场,东南往丰都县虎威镇,东南往东北为右转弯上坡,道路纵坡度1.5%,弯道半径:113.69米,双向两车道,道路全宽7.79米,沥青路面,路面干燥,交通标线:单黄实线。
2025年7月3日14时43分许,郑**驾驶一辆无牌电动四轮车从丰都县名山街道往丰都县社坛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省道S205线79km+420m路段时,所驾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代**驾驶的渝A22***号大型普通客车(装载陈**等人)发生碰撞,造成郑**死亡、陈**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陈述:证实事故发生的基本经过;4.渝A22***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记录事故发生的客观经过;5.丰公鉴(病理)〔2025〕30号鉴定文书:证实郑**符合交通伤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多脏器损伤死亡;6.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5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渝A22***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系、行驶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5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无牌电动四轮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5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无牌电动四路车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汽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25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车辆(渝A22***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49mk/h。
当事人郑**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弯坡路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侵犯相对方向车辆通行权,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代**驾驶机动车经过弯坡路段未提前减速并鸣喇叭提示,遇险时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五、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当事人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之规定;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无证据证明陈**有与此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
郑**在此事故中为主要过错,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代**在此事故中为次要过错,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陈**在此事故中无过错,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丰都社坛“7·3”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