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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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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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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丰都高家“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282001分许,马**驾驶渝DS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城区方向往丰都县高家镇场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高镇大桥东桥头路段时,所驾车辆撞到向**停靠在道路右侧的渝A2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马**经治疗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1.**,男,汉族,现年21岁,户籍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号,驾驶证号:500240********1516,档案编号:501201399***,准驾车型:C1D,初次领取日期;2021712日,有效期止:2027712日,交通方式:驾驶渝DS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

2.**,男,汉族,现年50岁,户籍住址: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柏林路上段***单元**;驾驶证号:512324********0276,档案编号:500602021***;准驾车型:C1E,初次领取日期:2002513日,有效期止:2024513日,交通方式:驾驶渝A2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二)车辆情况

1.DS3***“珠峰牌/ZF300G***”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号:LB7SPD1A2PC103***,发动机型号:Z26***,发动机号:CP102***,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马**,登记住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下路街道宏达路**号,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3728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731日。该车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保单号:ACHQ862CTP23B0274***;起止日期:2023726日至2024726日。

2.A21***号“长安牌/SC5040CCYUF***”型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识别号:LSCACN2G3ME404***,发动机型号:D19TC***,发动机号:A3621004***,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陈**,登记住址: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柏林路上段***单元**,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1423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430日。该车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交强险保单号:11815023901993404***,起止日期:2023422日至2024422日,商业险保单号:11815023901993404***,起至日期:202356日至202455日 。

(三)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高镇大桥东桥头路段,道路呈西南、东北走向,西南往丰都县兴义镇场镇,东北往丰都县高家镇场镇,东南往丰都县高家镇桂花村,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全宽8.06米,路面平直,有路灯。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4282001分许,马**驾驶渝DS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城区方向往丰都县高家镇场镇方向行驶至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高镇大桥东桥头路段时,所驾车辆撞到向**停靠在道路右侧的渝A2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马**经治疗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一)事故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证实了事故发生的经过。4、监控视频:客观记录了事故发生经过。5、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5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渝DS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该车前照灯损毁,其工况无法检验。6、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病)〔202412号鉴定书:证实马**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7、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431130号检验报告:证实马**心血未检出乙醇。

(二)原因综合分析:当事人马**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向**驾驶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责任认定:当事人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认定:

**在事故中为主要过错,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事故中为次要过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丰都高家2·8一般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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