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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3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6〕(工贸)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发布日期 ] 2026-04-29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3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6〕(工贸)1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发布日期 ] 2026-04-29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6〕(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汶溪社区1组邮政编码: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董事长联系电话:1370****75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筛分区6个圆筒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6年03月17日)1份,证明2026年03月17日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筛分区6个圆筒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二:文书编号为“(丰都)应急责改〔2026〕(工贸)13 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2026年03月17日执法检查时,你公司筛分区6个圆筒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责令你公司限期整改。证据三:《询问笔录》3 份证明你公司筛分区6个圆筒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你公司筛分区6个圆筒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五:现场检查视频制作的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筛分区 6个圆筒仓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鉴于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第一节第41项二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 处以上7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 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 决定给予重庆绿岛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户行:工行丰都支行,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015129200001344,账号以缴纳时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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