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 2025〕 非煤 2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3 |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7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 2025〕 非煤 2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3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3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 2025〕 非煤 2号
被处罚单位 : 重庆淞瑜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 重庆市丰都县双路刺猪凼 邮政编码 :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 职务 : 法人 联系电话 : 137****2431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5 年11月 25 日对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1月24日动火作业监护人谢**未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 2025 年11月 25 日) 1 份,证明2025年11 月 25日执法检查时,重庆淞瑜商贸有限公司刺猪凼建筑石料用灰岩11月 24日动火作业监护人谢**未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证据二:文书编号为“(丰都)应急责改〔 2025〕非煤48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 份,证明 2025 年11月 25日执法检查时,重庆淞瑜商贸有限公司刺猪凼建筑石料用灰岩11月 24日动火作业监护人谢**未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并责令重庆淞瑜商贸有限公司刺猪凼建筑石料用灰岩限期整改。证据三: 2 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2025 年11月 25 日执法检查时,重庆淞瑜商贸有限公司刺猪凼建筑石料用灰岩11月24日动火作业监护人谢**未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证据四:重庆淞渝商贸有限公司刺猪凼建筑用灰岩矿动火作业工作票1张,证明重庆淞瑜商贸有限公司刺猪凼建筑石料用灰岩11月24日进行了动火作业,且动火作业监护人为谢**。等证据证实。
重庆淞瑜商贸有限公司11月 24日动火作业监护人谢**未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 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 施的落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 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行爆破、 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二部分第一节第 22 条规定中第一档裁量阶次:爆破、吊装、 动火、 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有1 处(次)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9 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 20000 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开户行:工行丰都县支行,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账号以缴纳时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 款书》为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6 年1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