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39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6〕(工贸)2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9 |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39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6〕(工贸)2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4 |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9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6〕(工贸)2号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卫东榨菜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30MA****MQ2X)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保合镇余家坝村二组邮政编码: 4082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877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3月5日至3月13日,丰都县安委办牵头组织开展了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暨一季度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2026年3月11日,督查组督查发现,你单位腌制池存在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2026年3月23日,丰都县安委办对我局下发督办通知书,要求对你单位上述行为督促整改并查处。经核查,2026年3月11日你单位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属实。证据一:《丰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督办通知书》(〔2026〕第72号)1份;证据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与防灾减灾工作督查清单;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的规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结合《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节第195项一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丰都县卫东榨菜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户名: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 2701010120350000019,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涪陵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