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烟爆09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2 |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6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烟爆09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2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烟爆09号
被处罚单位: 刘**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职务: 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177****868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3日,丰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移交我局刘**烟花爆竹零售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线索,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线索及相关证据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你单位居住场所与零售店二楼、三楼平台存在连通门洞;且在零售店正上方的三楼平台区域,发现洗衣、晾晒衣物等生活行为,上述问题已构成安全隐患,且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居住场所与零售店二楼、三楼平台存在连通门洞;且在零售店正上方的三楼平台区域,发现洗衣、晾晒衣物等生活行为;2.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居住场所与零售店二楼、三楼平台存在连通门洞;且在零售店正上方的三楼平台区域,发现洗衣、晾晒衣物等生活行为;3.证据三:现场照片8张,证明你单位居住场所与零售店二楼、三楼平台存在连通门洞;且在零售店正上方的三楼平台区域,发现洗衣、晾晒衣物等生活行为;4.书证6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明2份、安培训合格证明1份、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证明刘**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明。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和第二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人民币1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 0151 2920 0001 34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