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1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2 |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6-00005 |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1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1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2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1号
被处罚单位: 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八组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秦**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6****18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2025年11月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5年11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而教育培训记录上作了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5年11月12日)1份,证明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暨龙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二:询问笔录3份,证明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暨龙加油站)2025年11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开展教育培训,加油站员工均已签字。也证明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暨龙加油站)有限公司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没有产生事故及其他危害后果;证据三:书证5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身份证明4份、培训合格证明1份。证明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暨龙加油站)有许可手续、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明;证据四:书证10份,证明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暨龙加油站)11月份未开展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据五:申请书1份,证明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暨龙加油站)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主动整改。等证据证实。
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2025年11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而教育培训记录上作了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丰都博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暨龙加油站)处罚。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以缴纳时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