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3-0013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利许可〔2023〕90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406R/2023-0013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水利许可〔2023〕90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水利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0 |
丰都县水利局关于丰都县十直镇兴龙水厂取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丰都县河梁自来水有限公司:
你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问题整改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资〔2019〕4号)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丰都县十直镇兴龙水厂(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河梁村1组。根据《重庆市取水工程(实施)核查登记工作整改提升阶段取水工程验收登记表(十直镇兴龙水厂)》,同意本工程以丰都县十直镇河梁村1组庙树沟水库为取水水源,年取水量9万m³,取水用于十直镇河梁村村民人畜饮水。
二、本工程应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和减污工作。
三、本工程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你司应定期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四、特殊情况下,你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五、你司应尽快向我局报送取退水设施验收材料,经我局现场核验合格后颁发取水许可证。
六、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丰都县水利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