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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8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7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8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7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21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70号)

申请人:田小江,男,19721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局长。

申请人田小江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1500230002024071962730711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8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1500230002024071962730711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229日认购了重庆久桓正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桓公司)的楼盘久桓星城32306号房,在签订认购书及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其存在不仅未公示真实的房源信息,还未公布真实的房屋实际成交价信息的违法行为,在其售楼部向外展示宣传的楼盘表与实际不符,没有公示真实的销控表,同时其对已售房源没有公布实际成交价,没有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本人于2024715日在久桓星城售楼部用今日水印相机拍摄的“久桓星城A5栋价格公示”中仅能看到房屋的备案价格,但是对于已经售出的房屋没有标示实际成交的价格;并且售楼部仅公示了5栋的备案价格,对于楼盘其他的楼栋价格均为公示。这完全能够证明久桓公司长期未公示房源销售状况且未公布实际成交价。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既然已经查明开发商在公布备案价格的同时并没有公布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无视开发商未公布真实房源销控表和房屋实际成交价的信息对举报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影响,没有依法执法。

被申请人称:一、久桓公司公示商品房价格,符合明码标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七条等的规定,该公司在售楼处大厅内摆放相关楼盘价格公示,未违反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

二、明码标价和已销房源标示系不同的标示类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系不同的标示类型,一个是明码标价,一个是已销售房源标示。我们现场检查中的一张公示牌,一张标示牌,就是对应以上两项公示(或标示)内容。

三、该公司对已销房源标示未违反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该公司对已销售房源进行了标示,在对已销售房源的标示中,仅标示销售情况,未标示价格。该公司应当标示“已售”房源的销售状态,但可以选择不标示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立案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2024719日,田小江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久桓公司称:本人购房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开发商经营的久桓星城售楼处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对已经销售的房源进行了标识,同时标识了价格,但标识的价格不是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让我们误以为每一套都是完全按照备案价成交的,让我们更能接受其高价,对我们产生了严重误导,希望职能部门介入调查,消除影响。同时提供了“久桓星城A5幢价格公示”照片。

2024723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反馈: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久桓公司售楼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河路15号。当事人确认投诉人提供的“久桓星城A5幢价格公示”是其公司之前摆放在大厅的展板,现摆放的展板已根据公司现阶段主推的楼盘进行更换。售楼处大厅摆放有“久桓星城349号楼价格公示”展板,分别公示了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建面单价、总价。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称上述公示价格和投诉人投诉照片上的公示价格为该公司根据住建委要求公示的备案价格。售楼处大厅张贴有“久桓星城房源销控公示”表,该公示表公示了房源“已售”“未售”的销售状态,未公示已销售房源的成交价格。

202473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反馈:2024723日,我局收到投诉并受理。经现场核查,投诉人投诉的价格公示图片为被诉人根据住建委要求公示的备案价格,而非已销售的房源价格。故投诉人投诉的事实不成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我局决定终止调解。执法人员在现场核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4229日,田小江与久桓公司签订久桓星城A区房屋认购书,认购了久桓星城A32306号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行政复议期间,田小江提出希望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能组织调解,但久桓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久桓公司住所地在丰都县辖区内,因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本案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根据该规定,若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终止调解。本案中,田小江投诉称久桓公司的行为对其产生了严重误导,希望职能部门介入调查,消除影响。该诉求旨在要求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久桓公司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相关信息。该投诉请求不具有可调解性,且与现场核查的事实不符。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发现久桓公司在其售楼处大厅摆放有“久桓星城349号楼价格公示”展板,分别公示了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建面单价、总价。久桓公司的该公示行为符合《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之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根据该规定,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即应当明确标示房源的“已售”“未售”状态。该规定并未强制要求标示已销售房源的价格,企业有权选择是否标示已销售房源的价格。若企业选择同时标示已销售的房源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本案中,久桓公司在其售楼处大厅张贴的“久桓星城房源销控公示”表中,标示了在售房源“已售”“未售”的销售状态,未公示已销售房源的成交价格。其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核查的情况认为久桓公司没有田小江投诉所称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了受理决定,开展了现场核查,在决定终止调解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结果告知了田小江。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本投诉的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1500230002024071962730711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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