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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8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9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9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8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90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10-19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90号)

申请人:重庆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商业一路1A-17(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CM343A7N

法定代表人:舒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凤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香林,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6447J

法定代表人:湛永会,主任。

申请人重庆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丰都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作出的丰都社稽2024〕第042社会保险稽核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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