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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7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66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7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66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66号)

申请人:李小梅,女,19744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350N

法定代表人:邓清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春霖,法规科科长。

申请人李小梅不服原丰都县交通局作出的丰交执罚〔2024230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8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819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原丰都县交通局作出的丰交执罚〔2024230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定义我途中甩客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且可以免予处罚。202461813时许在峡南溪路段有一女乘客上车,同时另外一女乘客在该处上车,第一位乘客上车告诉我要去档案馆,另外一位告诉我要去火车站,由于我要到火车站接娃儿,我就告诉第一位乘客能否换一辆车,该乘客在默认且未拒绝的前提下下车了,几乎同一时间我意识到不妥,立即多次恳求第一位乘客上车,该乘客拒绝了、且投诉了我,我有主动改正的行为,我的行为比较轻微并及时纠正。我是跟该乘客商量征得该乘客同意,且与该乘客还没产生运营行为,不存在甩客。

2.即便认定我违法,原丰都县交通局不应该对我下达两次处罚决定,程序不合法。一是执法人员未向我表明身份,不做认真调查,没有下达事先告知书,也不听取我的陈述申辩,就以罚款为目的,匆忙给我下达第一次处罚决定,且该处罚决定书未走执法审批程序,下达错误决定。二是当我提出质疑,再次走所谓正规执法程序,通过邮寄方式向我下达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我于712日递交陈述申辩书,但原丰都县交通局于718日下达处罚书时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取不采纳我的陈述申辩,我认为处罚不合法理。这违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本属于弱势群体,家里背负壹佰多万债务、生活困难。

被申请人称:一、原丰都县交通局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李小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李小梅驾驶渝AA****2(绿牌)巡游出租汽车于202461813时许,在丰都县峡南溪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路段装载第一名乘客(即投诉人)至档案馆,出租汽车行驶了十几米后驾驶员看见路边有另一名乘客等车,就喊其上车,上车后这名乘客告诉驾驶员目的地是火车站,因目的地不在一条线路上,驾驶员以要到火车站接娃儿和送该乘客去火车站为由要求第一名乘客下车换乘另外的车。乘客下车后随即向原丰都县交通局投诉举报值班电话进行了投诉。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李小梅驾驶渝AA****2(绿牌)巡游出租汽车在丰都县峡南溪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路段存在途中甩客行为,其行为违法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之规定,原丰都县交通局对李小梅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三、原丰都县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四、李小梅认为其“主动改正,且行为比较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李小梅系渝AA****2(绿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202461813时许,李小梅驾驶该出租汽车在丰都县峡南溪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路段装载一名乘客至档案馆。行驶了十几米后,李小梅看见路边有另一名乘客等车,就喊其上车,该乘客目的地为火车站,因目的地不在一条线路上,李小梅以送该乘客去火车站并顺便接人为由要求第一名乘客下车换乘其他的车。第一名乘客随即下车后向原丰都县交通局电话投诉举报李小梅驾驶巡游出租汽车甩客。同日,原丰都县交通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2024624日,原丰都县交通局作出的丰交执罚〔20242300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李小梅驾驶渝AA****6(绿牌)出租车于202461813时在丰都县峽南溪路段存在途中甩客行为……。李小梅在该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栏签字。同日,因车牌号错误,丰都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202479日,原丰都县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载明:李小梅,经查你驾驶渝AA****2(绿牌)巡游出租汽车于20246181301分在丰都县峽南溪路段存在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710日,李小梅签收原丰都县交通局邮寄的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712日,李小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24718日,原丰都县交通局作出丰交执罚〔2024230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李小梅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相关内容一致。该处罚决定书于719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向李小梅邮寄送达,李小梅于同日签收。

另查明:原丰都县交通局现更名为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立案登记表、案件线索转交单、车籍信息、驾驶员信息、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凭证等书证,车载视频等视听资料,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李小梅的陈述申辩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原丰都县交通局作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丰都县辖区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依法具有作出被复议处罚决定的职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根据上述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途中甩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小梅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丰都县峡南溪移动公司营业厅门口路段先后装载了2名乘客,当两名乘客目的地相反,不在一条线路时,李小梅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要求第一名乘客另行乘坐其他车辆的行为,属于途中甩客,应当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04年)》(渝交规〔20242号)的规定,途中甩客违法情节分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分别给予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罚。其中,有投诉举报的,违法情节属一般,对应处300元罚款。因此,原丰都县交通局对李小梅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原丰都县交通局在立案后,开展相关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于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程序合法。本案已查明,原丰都县交通局通过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方式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李小梅,之后李小梅也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是否采纳陈述、申辩意见应由行政机关结合事实调查等综合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并非判断听证程序合法性的标准。本案中,原丰都县交通局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障了李小梅的陈述申辩权,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对于李小梅提出的原丰都县交通局在处罚前“不听取不采纳我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

李小梅提出本案存在二次处罚的问题。李小梅虽在原丰都县交通局于2024624日作出的丰交执罚〔20242300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但该处罚决定书已被主动撤销,因此,本案不存在二次处罚的问题。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原丰都县交通局作出的丰交执罚〔2024230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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