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7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4〕71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7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4〕71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9-18 |
[ 发布日期 ] | 2024-09-18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71号)
申请人:罗家吉,男,199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代绍凯,大队长。
罗家吉对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所作事故证明不服,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事故证明不服的救济途径为自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事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