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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7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5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7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4〕5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5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交通委员会(原丰都县交通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邓清华,职务:主任。

申请人刘某不服丰都县交通委员会(原丰都县交通局)20247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交执罚20242300579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29日依法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都县交通委员会(原丰都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交执罚20242300579号)

申请人称:一、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涉嫌钓鱼执法,故意引诱申请人从事违法行为,在20246121028分,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丰都县人民医院路段正常行驶中,突然被申请人在丰都县人民医院路段突然驾驶执法车别在申请人车前,挡住申请人,为什么被申请人不查其他网约车,而单独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说明是钓鱼执法。

二、被申请人违规拦车,未在法定执法点设卡拦车,执法程序违法。

三、程序违法,未保障申请人的权利,拒绝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2024712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行为告知书)后,2024712日、13日到被申请人执法机关处,要求申辩,但无任何人接待,拒绝听取申请人申辩,以实际不作为行为剥夺听取申请人的申辩权。

四、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行为定性为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属于定性错误,申请人是有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权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订可行为的,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在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相同的其他案件中,其他交通局定性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法行为,处罚才200元罚款。

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过重,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不一致,明显过重,显失公平公正,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减轻处罚;2024417日,网络预约出租车也存在与申请人同样线下揽客的情形,该车核载7人,而实际载客9人,被申请人认定该车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被申请人对等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辖区内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20246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例行开展路面检查,巡查至丰都县人民医院路段时,发现申请人车辆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嫌疑,随即依法拦停检查。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定职权,例行在路面针对不特定道路运输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裁量标准正确。从行政许可角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两者申请经营许可需具备的条件不同,是两种不同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驾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俗称:双证齐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但是,双证齐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如果从事巡游揽客经营服务行为,其行为已经超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服务的范围,属于无巡游出租汽车许可经营的状态。

从行政处罚角度,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1的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为了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2、第十六条3、第十八条4分别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了具体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客运经营活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5的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

从违法事实角度,202461210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路巡至丰都县人民医院路段时发现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装载7名乘客前往重庆主城区,经查明,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涉案车辆核载7人(含驾驶员),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另外,申请人装载的7名乘客未通过网络平台派单(其中5名乘客通过电话预约,2名乘客通过汽车站摩托车师傅介绍),在丰都县汽车站旁交警队路口上车,并分别与申请人协商好每人需支付50元车费,其中5人已支付(其中3人现金支付,2人微信支付),共计25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已要求申请人现场退还。

根据已查明事实得知,一方面,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具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质。另一方面,申请人或通过电话预约,或通过他人揽客,实施了该网约车行政许可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载客7人,超载1人(超载行为已移交交警处理),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属违法程度较重。被申请人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重庆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序号:251)》7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裁量基准正确。申请人刘某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通过巡游揽客、摆点候客等方式招揽乘客,系超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范围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且长时间定线往返丰都、涪陵、重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私下与乘客达成交易,脱离了网络预约出租车平台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有效监管,若乘客因乘坐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能有效形成司机与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不利于乘客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刘某)、询问笔录(当事人刘某)、线下交易手机支付费用事项截图、当事人陈述、执法记录仪视频予以证明,能直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71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丰都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丰交执罚202420242300579号),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人的口头、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申请,后于20247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申请人办理该案件依法履行了现场调查、执法全过程记录、立案处理、处罚前陈述申辩听证告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办案程序合法正当。

申请人刘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不具备相应合法有效的运营证件,不能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涉行为侵犯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乘客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救济,若其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规范,极易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 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标准准确、程序合法正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61210时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路巡至丰都县人民医院路段时,发现申请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经营,随即拦停检查。该车装载7名乘客前往重庆主城区,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涉案车辆核载7人(含驾驶员),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装载的7名乘客未通过网络平台派单(其中5名乘客通过电话预约,2名乘客通过汽车站摩托车师傅介绍),在丰都县汽车站旁交警队路口上车,并分别与申请人协商好每人需支付50元车费,其中5人已支付(其中3人现金支付,2人微信支付),共计25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已要求申请人现场退还。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于2024612日立案调查,7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依据、罚款金额,告知了申请人有陈述申辩权及要求听证权利。20247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交执罚20242300579)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立案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申辩书、丰都县交通局12328转办工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图片、视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辖区内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享有行政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之规定,申请人只能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分别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了具体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巡游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擅自巡游揽客、摆点候客等方式招揽乘客,系超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范围。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路政、道路运输、港航海事、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及环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交规20242)第251项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超载3人以下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对应裁量基准处一万五千元罚款”。被申请人根据以上规定对申请人处罚一万五千元罚款,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认为应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及处罚较重的理由不成立。 

  1.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调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相关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涉嫌钓鱼执法、违规拦车未在法定执法点拦车执法程序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所谓“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申请人没有提供被申请人存在“钓鱼执法”的有关证据,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存在“钓鱼执法”的情形。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驾驶员的运输经营行为、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道路、客货集散地、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监督检查”之规定,被申请人在道路上开展执法检查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丰都县交通局)于2024722日作出的《丰都县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交执罚〔2024230057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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