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6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4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63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4〕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7-04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32号)
申请人:重庆一线物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西环路8号2幢18-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7GBLWB5R。
法定代表人:潘友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都县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369K。
法定代表人:蒋军,局长。
第三人: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水天坪大道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045202787XP。
法定代表人:熊天生,校长。
第三人:重庆妙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河北路12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HJ4X39。
法定代表人:秦进,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世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红光新村1号19幢2单元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M7J59R。
法定代表人:邓杰,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一线物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线物通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财政局作出的丰财采购〔2024〕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决定书》),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月9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或由复议机关作出恢复履行重庆市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丰都职教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编号FDX23A00100)决定。
申请人称:一、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对采购设备提出参数(功能)要求是合理正当的。采购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有权对采购设备满足参数(功能)的情况进行查核确认,并以此作为采购的评审要求。
二、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竞标设备符合参数(功能)要求的证明合理正当且有法律依据。案涉采购设备并非一般民用商品,是用于教学实训室特种设备,专业性较强。但投标产品设备是否具有询价公告中列明的功能要求,仅靠查看产品说明书或工程验收环节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需要依据中立第三方的客观证明。在采购过程中,针对采购特殊功能的产品,要求竞标人提供中立第三方的证明是必然的客观要求,这一要求也具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所以,采购人要求就设备功能提供证明并非排他性或者实质性条件,而是合理合规的正当要求,是与采购设备的功能性、技术性要求相适应,也有利于保障采购合同的顺利进行。
三、CMA或CNAS认证(认可)是表示证明材料具有证明作用的标志,并非关于投标产品设备的资格要求,而是检测结果可用于公共事业的证明。1. 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许可,只有使用CMA标志的证明材料才具有证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和测试能力及可靠性考核。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第十五条规定了CMA标志的图案等使用方式。《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三)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和证书部分规定,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所以,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许可行为,只有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才允许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允许在检验检测报告上使用CMA标志,其技术能力和所出数据和结果才得到国家承认,方才具备法律效力。CMA标志的规制对象不是接受检测的产品,而是提供证明的检测机构,即只有具备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才具备证明作用。对于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通过CMA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后,方可以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CMA标志。对于不具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如新产品、定制产品等),委托方要求按照企业标准作为检测依据,CMA标志的适用情况根据其采用的检测方法来判断。2.CNAS是依法设立有关检验机构的具有国际认可效力的认可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检验、校准报告/证书可以加盖(CNAS)和ILAC的印章,所出具的数据国际互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实验室认可的项目,检测报告上可标注CNAS标识。
四、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证明并非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两项证明并非对产品本身的约束,而是对检测产品的机构的能力和水平的认证。并且,两项证明均是与采购项目中部分教学辅助设备的特点相适应的,证明内容关系到合同履行的后果乃至采购项目的成败。另外,本案采购项目并未指定检测机构,任何符合行政部门能力考核的机构都可以出具相应报告,且所有合格检测机构也都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任何公司均可以将产品送检,所有合格产品均可以取得相关证明。所以,在本案采购项目,并未指向任何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商品,并未实施任何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本案涉及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为保证货物来源的合法性,以及合同履行中为完成供货安装,也为了保证获得生产厂家的售后、质保、系统升级等相关服务,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要求内容能体现满足此项参数(功能)要求,符合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具有关联,并未改变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未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故具有合理性,不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八项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7号)第一条第7、9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3号《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投诉书、质疑函、政府采购项目质疑函回复、被投诉人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书、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3号《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实训室升级改造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FDX23A00100)(以下简称100号《采购项目》)已开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鉴于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属于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八项,《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条第7项、第9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答复人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一)在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对采购设备提出参数(功能)要求是合理正当的,本案中投诉人并未对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对采购设备提出参数(功能)要求提出质疑和投诉,3号《决定书》也未对采购设备提出参数(功能)要求予以评判,更未否定对采购设备提出参数(功能)要求合理正当性。
(二)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竞标设备符合参数(功能)要求予以响应,但在没有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检测机构需得到认证认可情况下。不得要求或变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认证作为要求所投标产品的资格条件,否则,属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第一条第9项“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情形。同时,100号《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篇“询价项目服务需求”第四条已明确规定“(2)成交企业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后,由采购方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合格报告”。第五条已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供方提供的货物不满足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要求,且对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即能通过工程验收环节保障采购产品质量。如作虚假响应,导致货物不满足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中的“资质证明文件”,是指能够证明某个企业或个人在某个领域具有相应能力或资格的证明文件。而非第三方对投标产品的检测、检验、认证报告等证明文件。
(三)100号《采购项目》在项目恢复及更正公告中对部分产品要求“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要求内容能体现满足此项参数(功能)要求”,该更正公告内容应作为《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的必要组成部分,按《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第四篇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2.实质性响应审查……“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故该要求应属于实质性的资格条件。
(四)关于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证明是否为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首先,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属于要求选择性的适用资格条件,本身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虽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而未检索到本案设定需选择提供CMA认证(认可)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辅助教学设备”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已纳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范围。CNAS虽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评价活动的权威机构,负责合格评定机构国家认可体系运行。但也没有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检测机构需得到CNAS认证认可。故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属于变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要求所投标产品的资格条件。即属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第一条第9项“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情形。其三,要求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属于在投标阶段变相要求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背书作为资格要求的行为。属于《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第一条第7项“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3号《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丰都县财政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作出的3号《决定书》主体适格。本案因重庆世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匠公司)不服丰都职教中心于2024年1月29日向其作出的对100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于2024年2月3日向丰都县财政局提出投诉。答复人依法于2024年2月4日予以受理。调查期间,重庆妙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正公司)、丰都职教中心、一线物通公司提交了答复。丰都县财政局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后,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3号《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程序合法。
第三人丰都职教中心、妙正公司、世匠公司均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采购代理机构妙正公司受采购人丰都职教中心的委托,对100号《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妙正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该项目的询价公告,《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作为询价公告的附件一并发布。2024年1月15日发布了暂停公告。2024年1月20日发布了项目恢复及更正公告。202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一线物通公司。2024年1月30日,采购人即被投诉人1与一线物通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项目编号:FDX23A00100),合同尚未履行。
《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载明:“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第三篇 询价项目服务需求:一、交货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三)验收方式:(1)凡涉及检测货品材质及厚度时,可采取切割或拆解等方式验收;(2)货物到达项目施工现场后,成交企业应在业主单位相关人员在场情况下共同完成开箱、开包,核对所供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是否与成交企业的响应文件一致、检查外观等,同时做出开箱开包记录,双方签字确认;(3)项目安装、调试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组织验收小组按采购文件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货物具体数量以学校实际需求及安装数量为准,验收合格出具政府采购验收证明;如果验收有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成交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调换新品至达到合格要求,如果调换新品后验收还不合格,由成交企业自行运走一切货物并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评审的依据为询价通知书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询价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询价通知书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询价小组将依照本询价通知书相关规定对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0号《采购项目》恢复及更正公告载明更正内容:1、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一、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以本次更正公告发布为准,详见附件。附件中辅助教学设备整机设计参数中第8、12、18、21、24项,教学管理软件参数7、10项,均要求“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要求内容能体现满足此项参数(功能)要求”。2、第二篇 询价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四、其他要求 第1条 更正为以下内容:本篇“一、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提供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品生产厂家公章或资料原件供采购人查验。若经查验,与投标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不一致或未按时提供资料的,视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复印件为虚假资料,按虚假应答处理,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同时提前监督部门处理。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询价报价时间更正为:2024年1月25日10:00。
2024年1月25日,世匠公司向100号《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该项目恢复及更正公告更正内容1、2两项提出质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当月29日作出质疑回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
2024年2月4日,丰都县财政局受理世匠公司对100号《采购项目》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1与质疑事项1一致,均对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更正的内容2有异议。认为该项更正内容存在不合理违规设置,“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提供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品生产厂家公章或资料原件供采购人查验”与变相在中标后对成交供应商通过样品进行检测属同一性质。该项违规设置的“资格后审”明显影响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管是要求开标前或中标后提供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公章的原件资料,都是被内定供应商提前备案了的,其他供应商不可能提供出适合以上产品“技术参数及功能”加盖产品生产厂家“授权”公章的佐证材料,也就无法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力,属于明招暗设条款,变相设置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障碍,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公平竞争。投诉事项2与质疑事项2一致,均对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更正的内容1有异议。认为“辅助教学设备”部分参数要求“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要求内容能体现满足此项参数(功能)要求”,该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无国家标准规范,无合法检验检测机构标识认证、认可的技术参数、技术功能检测报告作为询价招标文件中的实际性响应,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通过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权力,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破坏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招暗设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2024年2月5日,丰都县财政局作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当事人。丰都职教中心、妙正公司、一线物通公司均在规定期限内就投诉作出书面答复。
2024年3月18日,丰都县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八项,《重庆市政府采购常见违规违法行为清单》第一条第7项、第9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丰财采购〔2024〕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一、撤销采购人丰都职教中心与一线物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编号:FDX23A00100)。二、责令采购人丰都职教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受理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答复通知书、答复书、政府采购询价通知书、暂停公告、项目恢复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属于政府采购,因此,丰都县财政局作出本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100号《采购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提供检验(检测)报告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产品生产厂家公章或资料原件供采购人查验,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该要求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更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实现控标制造了空间,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丰都县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无不当。鉴于案涉项目已开标,采购合同已签订尚未履行,丰都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亦无不当。对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或由复议机关作出恢复履行丰都职教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项目编号FDX23A00100)决定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4年2月4日,丰都县财政局受理世匠公司的投诉,之后履行了审查、调查等过程,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财政局作出的丰财采购〔2024〕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