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5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3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5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4〕2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17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3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4〕24号)
申请人:范和平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
代表人:范和平,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双龙镇双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690H。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麟,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谊,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责令丰都县双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龙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受理。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双龙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采用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关于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至今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是双龙镇政府的法定职责。1.2024年1月5日,双龙镇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确认:对范和平提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因范和平户口迁移,统一打款到其哥账户;如果经过本人申请,双方承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村上后,可以分割出来,享受直补的人口数以 2004 年交农业税人口一致。对其主张的补贴事宜已经通过会议形式告知了范和平。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是与发包方形成的承包合同关系,不是双龙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范围。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申请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及承包经营权证中土地承包地块、面积,是在承包经营中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其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受理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7日,申请人采用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关于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双龙镇政府于次日签收该邮件。该申请称其自国家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来,从未得到国家任何补贴,请求核实申请人从2005年以来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款;2020年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地块与1998年土地承包档案记载不相符,请求更正。
2024年1月5日,双龙镇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范和平、范一斌均参会,会议记录记载村民小组长范德龙发言:关于直补一事①当时范和平户口已迁移,统一打款到你哥账户;②由本人写申请,双方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村上后可分割出来;③享受直补的人口数是以2004年交农税人口数一致。关于确权地块一事①国土航测工作人员勾画图版导致而成;②指界人只晓得哪块地是范一斌在耕种,所以划到他门下;③经过开社员大会统一决定,以98年第二轮确权地块面积为准。村党支部副书记李如国发言:确权地块不一致这个事,第一轮98年前下户,第二轮是98年二次确权,30年土地不变,到2028年6月止,第三轮是2010年确权换证(依原30年不变的原则“大稳定小调整”),总之,凡是涉及政策享受的都以98年第二轮确权面积为准。
以上事实,有关于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邮政快递单、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关于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0年完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经历权属调查、图件成果制作、审核公示、签订承包合同、颁发证书等过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产生的地块、面积等与以前取得的相关权证不符,本质上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人应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协商,请求协调,不愿协调或协调不成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化解纠纷。更正的过程也会涉及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户取得的相关权证记载的土地权属认定。因此,双龙镇政府无相应职责和权限依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更正。
关于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领取情况。2004年之后,国家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先后实施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三项补贴政策。2016年4月18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以往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该补贴又分为两项,一项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另一项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我县发放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程序为各乡镇(街道)组织、分发村干部具体数据收集任务,补贴数据由组报送至村,村报送至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在所辖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将对上报明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银行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本案中,申请人称自国家实施耕地地力补贴以来,从未得到国家任何补贴,向双龙镇政府申请核实按政策应给予申请人的相关补贴。双龙镇政府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协调会,村民小组组长在会议上对申请人的地力补贴发放情况作了当面解答。双龙镇政府已履行核实地力补贴领取情况的职责。双龙镇政府未予书面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范和平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