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0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7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4-00005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74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1-09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74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9日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在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灌肠器一个,收货后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9月2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决定不予立案。2.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的登记主管部门,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职责,应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28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周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的举报,反映2023年8月28日在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灌肠器一个,收货后发现灌肠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要求对商家从重处罚。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内容,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工作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电话与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拨通后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联系到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认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的实际经营地址在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将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8日,周某某花费9.9元在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网店购买灌肠器一个,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圆通快递(单号为**)发货给周某某,寄货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一楼仓库。
2023年9月28日 ,周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向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网店售卖的灌肠器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要求对商家从重处罚。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路**号未营业,经营场所关闭。
2023年10月19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产品案不予立案。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周某某不予立案决定。
另查明:2023年12月2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丰都市监案移(2023)12-21-1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周某某对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移送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消费者投诉举报书、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系统截图、通话记录表、《案件线索移送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的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周某某举报后,到被举报的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场所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处理正确。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9月28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周某某的举报,经核查后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周某某,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某某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