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6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6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69号)

申请人:丰都县刘东艺术玻璃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丰都县双路镇葫芦街1号内临6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0MA5YEMTLXG

经营者:刘东。

委托代理人:向涛,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庆,重庆东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重庆市丰都县新县城商业二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246J

法定代表人:隆厚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武雄,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某某,男,1963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人丰都县刘东艺术玻璃店(以下简称刘东玻璃店)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丰人社伤险认字〔2023171号认定工伤决定,于202311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人社伤险认字〔20231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在意外发生之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三人日常以照顾其孙子的生活起居为主,在申请人处并非固定的工作人员,而是由第三人视自身情况而定,若时间空闲便去申请人处帮忙,申请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劳务关系。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受伤事实认定为工伤,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保障。申请人在第三人住院期间多次慰问、垫付医疗费用,同时也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虽提交了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但不能证明徐某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徐某某虽于202328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 )的规定,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故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存在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若员工遭遇意外致伤不属于工伤情形”的理由不成立。2.徐某某在刘东玻璃店工作,202332015时许,徐某某在刘东玻璃店生产经营场所内传运玻璃材料时被店内存放的玻璃砸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第三人未作陈述。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在刘东玻璃店工作,具体从事艺术玻璃门窗制作加工工作。202332015时许,徐某某在刘东玻璃店生产经营场所(丰都县国际商贸城店)内传运玻璃材料时,因店内存放的玻璃材料突然倒塌,不慎被砸伤。2023320日经丰都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脑挫裂伤;4.枕骨骨折;5.右开放性PiLon骨折;6.右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7.3-7肋骨骨折。

202383日,县人力社保局受理徐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当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刘东玻璃店于当月7日签收该通知书。之后,刘东玻璃店向县人力社保局提供了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材料。

2023921日,县人力社保局作出丰人社伤险认字〔20231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徐某某2023320日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由刘东玻璃店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县人力社保局将该决定书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给刘东玻璃店,刘东玻璃店于次日签收,徐某某也于同日签收决定书。

刘东玻璃店于2014910日在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徐某某生于196328日,截至20238月底,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证人证言、住院病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邮政快递单及物流信息、送达回执、工商注册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本案用人单位刘东玻璃店注册地在丰都辖区,因此,县人力社保局作出本案认定工伤决定的主体适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徐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该认定为工伤;且第三人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第二条之规定,认定徐某某受伤为工伤,由刘东玻璃店承担徐某某受伤的工伤主体责任并无不当。

刘东玻璃店在认定工伤程序中提出徐某某不是该玻璃店员工,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刘东玻璃店向县人力社保局提供的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出徐某某受伤之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该主张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废止,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支持。

县人力社保局于202383日受理徐某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向刘东玻璃店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刘东玻璃店及徐某某,县人力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东玻璃店要求撤销县人力社保局于2023921日作出的171号认定工伤决定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丰人社伤险认字〔202317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12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