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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56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4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56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56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李兴才,局长。

申请人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6日作出的《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1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6日作出的《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回复“202374日,该饭店新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73日”,202374日办证,202373日过期,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应予撤销。2.申请人举报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采取强制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职责,应予撤销。3.对被投诉举报商家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处理,被申请人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处理本次投诉举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4.截至20231030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未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并重新告知。5.被申请人回复“责令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改正”,改正包括消除危害后果,申请人没有收到退赔,侵害了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3831日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蒋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举报内容,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02396日,执法人员对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饭馆经营凉菜属实,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873日(原回复误写为202373日,属笔误),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饭馆在线下也存在销售冷食类食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构成未及时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与该饭馆负责人协商申请人投诉的退赔事项,其明确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丰市监责改20239-06-01),责令改正,变更经营范围,并在美团平台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已从美团平台下架。目前该饭馆已关闭,停止经营活动,在餐馆外张贴“餐馆转让”字样。

20239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蒋某某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并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83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蒋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在美团外卖平台丰都县某肥肠饭馆点一份外卖,其中有冷食,查看外卖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许可经营类别并没有冷食,该商家在网络外卖平台超范围制售冷食,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退款及赔偿。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蒋某某投诉举报,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202396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超范围经营凉菜属实,但饭馆对蒋某某的投诉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当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丰市监责改20239-06-01),责令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改正,变更经营范围,并在美团平台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已从美团平台下架。

202396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涉嫌超范围经营凉菜不予立案。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告知蒋某某投诉举报受理以及处理结果。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政快递将回复送达蒋某某,蒋某某于202399日签收。

另查明: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74日颁发给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JY25002301043545)载明,主体业态微型餐馆经营者(含网络经营),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873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蒋某某的投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上述规定,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经营凉菜,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不符,但未申请变更经营项目。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对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虽未明确告知蒋某某是否立案,但将处理结果予以告知,且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已从美团平台下架并关闭,回复适当。需指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中“该饭馆新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73日 ”系笔误,应为“该饭馆新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73”,该笔误不影响丰都县某某肥肠饭馆行政案件的事实认定。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本案中,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831日收到蒋某某投诉举报信后,当日受理投诉举报。经核查后,于20239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书面答复将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情况告知蒋某某,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96日作出的《关于蒋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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