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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3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6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103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68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日期 ] 2023-12-21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68号)

申请人:代某某,男,196812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梁家湾宝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711625437G

法定代表人:陈舒霞,镇长。

申请人代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十直镇政府)作出的十直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11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缺少完备的一书四方案,仅向申请人公开了《农用地转用方案》,对于其他的法定政府信息,并未予以公开。2.被申请人公开的相关规划信息不符合法律要求,未公开控制性详细规划。3.被申请人答复的所谓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答复的所谓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并非法定形式的评估报告。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按时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20231030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书》,并于次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112日签收。2.依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和有关文本格式的通知》(渝规资办2022120号)规定,一书四方案中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建设用地申请表、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已不再作为报件所需材料。丰都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等通过十直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3.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无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审理查明:2023107日,十直镇政府收到代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书称申请人在丰都县十直镇***村合法拥有土地和房屋并在此长期居住生产生活,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被列入“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丰都段)”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向十直镇政府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1.案涉项目的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征收红线图(勘测定界图)附彩图;2.案涉项目在申请人所在村的拟(预)征收公告、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征集意见情况、召开听证情况;3.涉及申请人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4.案涉项目在***村的补偿依据(包括土地和房屋);5.开展案涉项目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6.开展案涉项目足额及时支付补偿款的资金到位证明;7.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城乡总体规划、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具体指标数据。

20231030日,十直镇政府作出《答复书》,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丰都境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23274号)、农用地转用方案、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预公告(丰都府告202269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丰都府告〔202346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丰都府告〔202273号)、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都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丰都府发〔202118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征集意见及召开听证会照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代某某)、丰都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户主声明书(代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摸底调查表(代某某)、丰都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电汇凭证、征地补偿付款表(***村)、丰都县十直镇总体规划(2008-2020)等信息向代某某予以公开,同时告知代某某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城乡总体规划、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具体指标数据不存在,其房屋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故没有房屋拆迁的相关资料。次日,十直镇政府将上述材料纸质文本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给代某某的代理人,其于2023112日签收。

代某某除对一书四方案、详细控制性规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项内容的答复提出异议外,对其余答复内容无异议。

另查明:代某某所在的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组不属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代某某向十直镇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十直镇政府负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根据上述规定,征收土地的相关方案及公告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作,相关政府信息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开。本案中,案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征收土地的公告的发布主体为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县人民政府已将相关政府信息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十直镇政府将相关信息打印后提供给代某某,公开的主体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其系丰都县人民政府已公开的信息,也无不妥之处。

关于“一书四方案”方案问题。原建设用地报批确实需要“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但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和有关文本格式的通知》(渝规资办〔2022120号)规定,从20221020日起重庆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已不再需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本案案涉建设用地项目报批发生在20221020日之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提供了“农用地转用方案”,该“农用地转用方案”已向申请人公开。该方案中已含有“补充耕地情况”,包括需补充耕地数量、水田规模、标准粮食产能,补充方式为承诺补充、完成承诺补充耕地完成时限,补充耕地实际总费用等内容。即是补充耕地方案的实质内容,只是不再以单独的“补充耕地方案”文书呈现和提交。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缺少完备的一书四方案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问题。代某某所在的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组不属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故无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开展案涉项目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并未明确是要公开“评估报告”,答复人向申请人公开了《丰都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该备案申请表载明了事项概况、“四性”评估情况、主要风险、主要防范措施、评估结论、备案审查意见等内容,足以证明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丰都段)项目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申请人现以“风险评估备案申请表并非法定形式的评估报告”为由,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合法,理由不成立。

十直镇政府2023107日收到代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月30日作出《答复书》,于次日将答复书纸质材料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给代某某的代理人。答复程序和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十直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十直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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