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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8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4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81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43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43号)


申请人:冉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三支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430A

法定代表人:李飞,主任。

申请人冉某某、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822日作出的《关于冉某某请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处理意见书》(丰都卫健信访告字〔202314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9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纠正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822日作出的《关于冉某某请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处理意见书》(丰都卫健信访告字〔20231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夫妻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属晚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取得了原丰都县金盘公社颁发的丰都县独生子女光荣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扶。转户居民的奖扶政策从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有“五年过渡期”,被申请人计算过渡期时间界定有误。冉某某于20136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私人企业上班,雄琴机械厂建档参保,20175月退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每月1033.28元,未计发独生子女待遇。2017年起享受独生子女奖扶,计发至2019年,2020年停发。按5件过渡期计算,应补领2年共2160元;陈某某2011年转户,2014年退出宅基地复垦,2014年满58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37100元,20144月计发社保待遇每月500元,后逐年增加,2023年每月1315.18元。渝人口法202327号文件规定年龄界定是以身份证年龄年满60岁为准,过渡期5年应该是2016年至2020年,只领2016年至2018年的独生子女奖扶,应补领2年独生子女奖扶2160元。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有户口本、独生子女光荣证、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权益记录、奖扶申报表、退出奖扶年审截图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申请人提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适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关于农村居民户口的界定原则是“‘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等规定。鉴于申请人冉某某、陈某某户口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条件,《处理意见书》认定其提出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的诉求不予支持,适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规定“转户居民从首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从领取安置费(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办理投保单(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首次发放生活费(将补偿费、安置费划拨民政部分按月发放生活费)等实际安置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时间”、“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过渡期届满的次年不再纳入扶助范围并作退出处理。以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转户居民不再恢复”等规定,鉴于申请人冉某某、陈某某已按政策规定享受转户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过渡期政策 ,《处理意见》认定其提出的恢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身份不予支持,适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

冉某某2011年转户,2013年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转户居民,按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规定,冉某某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开始计算,其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为2013年至2017年,在2017年过渡期届满后在2018年作退出处理。陈某某2011年转户,2014年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转户居民,按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规定,陈某某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其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为2014年至2018年,2018年过渡期届满后应在2019年作退出处理。申请人称“实际享受3年,按5年过渡期应补2年”的理由不成立。

3.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程序合法。20237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诉求,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23822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冉某某,男,汉族,1957417日出生。陈某某,女,汉族,1956313日出生。冉某某、陈某某系夫妻,共同生育一独子冉某某一。冉某某、陈某某两人原户籍地为丰都县****村,属农村居民户口。20117月,冉某某、陈某某将户籍迁至丰都县三合街道****号,成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口。

20136月,冉某某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71月,冉某某申报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冉某某从2017年起,每年发给1080元奖励扶助金。2020年,因享受奖励扶助过渡期政策期满,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对冉某某的奖励扶助。

2014年,陈某某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20161月,陈某某申报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同意陈某某从2016年起,每年发给1080元奖励扶助金。20193月,因享受奖励扶助过渡期政策期满,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对陈某某的奖励扶助。

另查明:2023724日,冉某某、陈某某向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信访诉求,请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2023822日,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822日作出的《关于冉某某请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处理意见书》(丰都卫健信访告字〔202314号),对冉某某、陈某某要求恢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身份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待遇的诉求不予支持。该处理意见书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823日通过邮寄给冉某某予以送达。冉某某、陈某某不服该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冉某某和陈某某户口本、冉某某身份证、陈某某身份证、丰都县独生子女光荣证、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冉某某)、冉某某参保情况截图、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陈某某)、陈某某参保情况截图、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冉某某)、冉某某退出奖扶年审截图、重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陈某某、陈某某退出奖扶年审截图、信访诉求、《关于冉某某请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处理意见书》(丰都卫健信访告字〔202314号)、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规定,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冉某某、陈某某要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请求,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故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书》主体适格。

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19331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转户居民享受过渡期的界定:1.201081日以前,转户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因成建制地变更户口性质等政府行为成为非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因结婚、购买房屋等个人行为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不按转户居民对待。从201081日起,所有转户居民视为成建制农转城。‘成建制’不一定以整村整社为单位,也包括一个社的某个区域。2.转户居民从首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从领取安置费(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办理投保单(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首次发放生活费(将补偿费、安置费划拨民政部分按月发放生活费)等实际安置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时间。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3.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的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过渡期届满的次年不再纳入扶助范围并作退出处理。以前已取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转户居民不再恢复……”。依据上述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即: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的起算时间。冉某某、陈某某两人于20117月转户,由农村户口变为城镇居民户口。转户后冉某某、陈某某已不属于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不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但转户后冉某某、陈某某可从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冉某某、陈某某分别于20136月、20148月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冉某某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时间为2013年至2017年。陈某某享受计划生育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因此,冉某某在2018年起不应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陈某某在2019年起不应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取消对冉某某、陈某某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政策规定。申请人冉某某、陈某某称“实际享受3年,按5年过渡期应补2年”的理由不成立。冉某某、陈某某要求恢复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身份和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待遇的诉求无法律和政策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三、冉某某、陈某某2023724日向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书面提出信访诉求后,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于2023822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冉某某、陈某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822日作出的《关于冉某某请求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处理意见书》(丰都卫健信访告字〔2023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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