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8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5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8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5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3 |
[ 发布日期 ] | 2023-11-22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52号)
申请人:罗某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代理人:杜洪君,重庆市丰都县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803549。
法定代表人:赵鑫,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罗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履行不动产权登记查询职责,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不动产权登记查询职责。
申请人称:罗某某于2002年1月22日与丰都县三峡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2幢房屋*楼*梯间、*层整层和*楼梯盖。被申请人职能部门在2018年房测时将*楼*梯间、*层梯间和*层梯盖作为公摊面积在整个2号楼进行了分摊。罗某某认为其购买的房屋被作为公摊面积处理,并已办分证,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总证所有人,分证所有人侵害罗某某的合法权益,罗某某系该幢房屋(总证、分证)权属所有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查询、复印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丰都南天湖西路一支路11号2幢房屋总证、分证不动产权登记的全部资料,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10月11日,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查询、复印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丰都南天湖西路一支路11号2幢房屋总证、分证不动产权登记的全部资料。被申请人仅仅提供渝(2019)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号(总证)、《重庆市房产面积新建报告书》,以保护他人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公证及产权登记的其他资料,有录音为证。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罗某某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交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申请查询、复印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丰都南天湖一支路11号2幢房屋总证、分证不动产权登记的全部资料。经过查询,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已经当场向申请人打印了查询结果:(1)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一支路11号2幢房屋总证【渝(2019)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号】;(2)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房产面积新建报告书》,其中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量测量和计算说明、房屋建筑面积总表、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附图、检查验收表;(3)测绘资质证书。查询结果符合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查询要求。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当场提出还要查询该幢分户1-2、1-4的其他房屋权利人的相关资料。我局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分户1-2、1-4房屋的相关资料在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房产面积新建报告书》中已经载明;罗某某不是1-2、1-4房屋的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据规定不予查询其他分户房屋权利人的相关资料。对申请人提出的不合法查询要求,我局办事人员当场告知了其依法不予查询的理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1日,罗某某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复印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丰都南天湖一支路11号2幢房屋总证、分证不动产权登记的全部资料。申请时,罗某某提供了(2021)渝0230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其系该幢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同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当场向罗某某提供了如下查询结果:(1)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一支路11号2幢房屋总证【渝(2019)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号】;(2)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房产面积新建报告书》,内容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量测量和计算说明、房屋建筑面积总表、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房屋面积分户汇总表、附图、检查验收表;(3)测绘资质证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当场告知罗某某,分证是根据《重庆市房产面积新建报告书》中载明的面积填写的,根据规定不予查询其他分户房屋权利人的相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查询复印申请书、民事判决书、不动产权证书、重庆市房产面积新建报告书、测绘资质证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现场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查询申请有作出处理的职责。
根据《登记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对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范围,《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查询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分别就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范围进行了规定。本案中,罗某某购买了丰都县兴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丰都南天湖一支路11号2幢部分房屋,但没有购买该幢房屋1-2、1-4号房屋,所购买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罗某某可以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查询该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罗某某的申请,当场向其提供了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一支路11号2幢房屋总证【渝(2019)丰都县不动产权第000*****号】、《重庆市房产面积新建报告书》、测绘资质证书,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是否应当提供查询涉案不动产分户1-2、1-4号房屋登记信息问题。本机关认为,结合《登记条例》《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查询办法》等规定,根据查询主体的不同,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相应的查询范围亦有严格的界定与区分。本案中,罗某某既不是涉案不动产分户1-2、1-4号房屋的权利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罗某某认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将其购买的部分房屋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了1-2、1-4号等房屋中去,由此认为与1-2、1-4号等分户房屋存在利害关系,该认识与《查询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利害关系的界定不符。因此,涉案不动产分户1-2、1-4号房屋登记信息不在本次查询范围之内。
2023年10月11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罗某某的申请,当场向其提供了所需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告知了不能提供其他分户信息查询及理由,符合查询规范要求,程序合法。
综上,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按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罗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