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1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1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33号)
申请人:重庆新鸿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 89 号附 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HA9G63。
法定代表人:秦顺洪,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都县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369K。
法定代表人:蒋军,局长。
第三人:重庆智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米兰路38号附14号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ABXX5310。
法定代表人:黄飞,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新鸿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泽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财政局作出的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丰财采购〔2023〕6-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1.因为重庆智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和通信公司)的参与,导致“丰都县小水电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实施方案项目”历时将近5个月时间停滞不前,智和通信公司在同一个项目连续参与多次投标但是都浪费了潜在中标机会的情况下,不去反思自己自身存在的问题,而去质疑、去投诉。智和通信公司已涉嫌浪费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交易资源、阻碍破坏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打击报复其它投标供应商。2.智和通信公司有恶意质疑和投诉的嫌疑,有变相敲诈从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意图。3.申请人认为评委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智和通信公司漏项进行废标是合理而且合法,招标文件既然列出了独立费,智和通信公司在报价时不写独立费,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响应。4.“丰财采购〔2023〕6-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没有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被申请人称:1.《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有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开评标资料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正确。第四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篇中明确:分项报价按照谈判文件给定的格式进行报价。而第四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篇中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二)明细报价表,无第二部分独立费用报价要求格式。第七篇中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二)明细报价表后注明“该表可扩展”,不能理解为必须扩展填写。同时,第四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篇中明确: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评审小组以投诉人项目总投清单表中只报了第一部分设施设备费用及安装费用,未报第二部分独立费用(分项报价不完整、缺第二部分),认定其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属对采购文件错误理解,导致评审认定错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本次新鸿泽公司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正确。
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本案因智和通信公司不服丰都县水利局于2023年3月6日向其作出的关于丰都县小水电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实施方案项目(重新采购)(项目编号:FDX22A00065)质疑函回复,于2023年3月28日向答复人提出投诉。答复人依法于2023年3月30日予以受理。调查期间,丰都县水利局向答复人提交了《情况说明》文件、申请人提供了投诉答复。答复人也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后,于2023年5月9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相关当事人,程序合法。
第三人述称:智和通信公司于2022年11月、次年2月共4次参与“丰都县小水电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实施方案项目”,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格式及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智和通信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应答表”和“产品分项报价表”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前提下,因分项报价表未单独计入安全生产费(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细报价表备注栏并无明确要求及说明),就将我司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丰都县水利局的委托,对丰都县小水电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实施方案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FDX22A00065)。2022年11月,智和通信公司向丰都县水利局提出质疑:1. 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一)项目一览表里的配置清单(社兴电站)与基础设施表(社兴电站)堰槽实施不相匹配;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一)基础设施表里测量方式(矩形堰)涉及堰槽基坑开挖长度(木洞二级电站、白水河一级电站)信息不全;测量方式(超声水表)涉及管道改造(黄金台电站、小安溪电站、毛林沟电站)管径信息不全。以上缺乏实质性响应重要信息,导致供应商无法正确进行成本测算、评估报价等重要决策。2.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雷达流量计”第★21条、第★24条,“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RTU)”第★(17)条、第★(18)条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或排斥潜在生产厂家。3.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蓄电池”缺乏电池容量数据;“配件”条理不清晰,供应商无法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后因采购文件错误等原因,丰都县财政局认定该次采购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该项目第二、三次采购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废标。
2023年2月,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丰都县水利局的委托,对丰都县小水电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实施方案项目重新采购(FDX22A00065),并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公告中谈判文件载明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
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一)项目一览表里的基础设施表管道改造部分需求,与第一次谈判文件内容一致。
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一)项目一览表中的投资清单表第二部分(独立费)中关于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的部分,与第一次谈判文件内容一致。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的(二)明细报价表,本次谈判文件在第一次谈判文件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但没有改变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一)项目一览表中的投资清单表第二部分(独立费)与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的关联关系的内容。
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第 5 项列明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 RTU)及设备参数;第 20 项列明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要求: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重庆)及业主单位指定县级管理平台。以上内容与第一次谈判文件内容不一致。
谈判文件第三篇中关于报价要求:1.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项目所需的货物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税费等验收合格之前应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服务费用等,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2.分项报价按照谈判文件给定的格式进行报价。
谈判文件第五篇供应商须知载明内容与第一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篇供应商须知载明内容一致。
谈判文件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3.合同价格约定:3.1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3.2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应纳的税费,所有税费由乙方负担。3.3合同货物单价为不变价。附页合同格式中采购项目清单以表格形式分别列明30个电站的采购清单价,填写内容为谈判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二)明细报价表中各电站各项产品的合计价及单站合计价,及30个电站的总合计价,并注明该合计价款含产品本身、运输、装卸、搬运、安装调试、培训、设备质保、售后服务、税费、乙方利润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需一切费用。该合同格式样本中无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填写内容及要求。
谈判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二)明细报价表,对木洞二级电站、飞龙三级电站列明了产品名称等格式要求,同时要求其他站点按上述格式自行扩展填写,并注明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3.该表可扩展。
2023年2月20日,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FDX22A00065重新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新鸿泽公司、智和通信公司等6家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新鸿泽公司提交的应答文件对明细报价表的木洞二级电站、飞龙三级电站按要求格式进行了完整填写,并对其他28个站点按格式进行了自行扩展完整填写,同时扩展填写了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其他资料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智和通信公司提交的应答文件对明细报价表的木洞二级电站、飞龙三级电站按要求格式进行了完整填写,并对其他28个站点按格式进行了自行扩展完整填写,未作其他扩展。评审小组以智和通信公司未按照谈判文件中第三篇、第三条、第二项分项报价按照谈判文件给定格式进行报价;其在谈判文件名称;项目总投清单表中只报了第一部分设施设备费用及安装费用,未报第二部分独立费用(分项报价不完整、缺第二部分)等为由,认定其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后经过评审,推荐了3家供应商为本次采购中标(成交)候选人,其中新鸿泽公司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同日,丰都县水利局、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公布新鸿泽公司中标。
2023年2月27日,智和通信公司向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1.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一)项目一览表里的基础设施表管道改造部分需求不明确、错误、完整,缺乏实质性响应信息。2.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一)项目一览表里的投资清单表第二部分(独立费)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为本次招标采购中的参考材料,而与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无任何关联关系。3.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的“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RTU)”,采购人对数据通信服务周期、月流量,平台对接需求等缺乏实质性要求。4.评审专家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5. 新鸿泽公司提供的“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RTU)”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第4项应答错误。6.评审专家明知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存在不明确、瑕疵等问题,并未结合投标人实质响应情况要求提出必要的书面澄清。7.成交结果公告内容无其他补充事宜。请求:修改完善竞争性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2023年3月6日,丰都县水利局就智和通信公司质疑事项1至3项作出回复,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智和通信公司质疑事项4至7项作出回复。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不支持其诉求。
2023年3月22日,智和通信公司向丰都县财政局提交投诉书。当月28日,丰都县财政局向智和通信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丰都县财政局于当月29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当日受理该投诉。投诉请求为: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消成交人资格;给予评审专家警告或行政处罚;采购人修改完善竞争性谈判文件后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一)项目一览表里的基础设施表管道改造部分需求不明确、错误、完整,缺乏实质性响应信息。2.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一)项目一览表里的投资清单表第二部分(独立费)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两种费用重复计算(比例错误),自相矛盾,而与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分项报价表无任何关联关系。3.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的“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RTU)”,采购人对数据通信服务周期、月流量,平台对接需求等缺乏实质性要求。标的名称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划分错误(不影响评标结果)。4.中标人存在提供的货物不满足标的名称技术实质性需求,提供的“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RTU)”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分项报价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中小企业申明函实质性响应错误,中小企业声明函第4项应答错误;智和通信公司根据谈判文件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应答表”和“产品分项报价表”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前提下,因分项报价表未单独计入安全生产费,就将智和通信公司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023年3月30日,丰都县财政局作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新鸿泽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就投诉作出书面答复,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4月4日就投诉作出说明,丰都县水利局于2023年4月7日就投诉作出复函。
2023年5月9日,丰都县财政局作出丰财采购〔2023〕6-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的投诉;二、本次新鸿泽公司中标结果无效;三、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于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0日、分别送达丰都县水利局、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智和通信公司。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应答文件、评审报告、质疑函、质疑函回复、投诉书、新鸿泽公司投诉答复书、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说明函、丰都县水利局投诉情况的复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属于政府采购,因此,丰都县财政局作出本案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主体适格。
关于投诉事项 1 和投诉事项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案谈判文件第五篇供应商须知明确要求供应商若提出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案涉采购项目第一次发布谈判文件后,智和通信公司进行了采购文件质疑,但未就投诉事项 1 和投诉事项 2 提出质疑,即在采购文件质疑程序环节未一次性提出,现针对相同的谈判文件内容提出质疑,违反前述规定,丰都县财政局驳回智和通信公司投诉事项 1 和投诉事项 2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3中“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的‘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RTU)’,采购人对数据通信服务周期、月流量,平台对接需求等缺乏实质性要求”的投诉。丰都县水利局在质疑函回复中已明确,未列明数据通信服务周期、月流量的需求,即该需求未包含在本次采购项目内,不对供应商造成影响;谈判文件第二篇技术(质量)要求的(二)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中第20项“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接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重庆)及业主单位指定县级管理平台”,该项要求已明确了平台对接需求。因此,丰都县财政局驳回智和通信公司该项投诉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3中“标的名称对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划分错误(不影响评标结果)”的投诉。谈判文件中无标的名称对应所属行业划分,投诉无事实依据,且智和通信公司认为该事项不影响评标结果。因此,丰都县财政局驳回智和通信公司该项投诉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4中“中标人存在提供的货物不满足标的名称技术实质性需求”的投诉。智和通信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新鸿泽公司提供的“一体化采集系统(5G版RTU)”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因此,丰都县财政局驳回智和通信公司该项投诉并无不当。
关于投诉事项4中“中标人存在分项报价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投诉。谈判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二)明细报价表,对木洞二级电站、飞龙三级电站列明了产品名称等格式要求,同时要求其他站点按上述格式自行扩展填写,并注明1.供应商应完整填写本表。……3.该表可扩展。即其余28个电站应按列明的2个电站规定的格式进行扩展,而对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是否扩展未作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形下,供应商的应答文件的明细报价表对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扩展亦可,不扩展亦可。因此,新鸿泽公司提交的应答文件中明细报价表对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进行扩展不违反谈判文件的要求,智和通信公司该项投诉无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中“中标人存在中小企业申明函实质性响应错误”的投诉。评审小组未将新鸿泽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评审因素,该申明函的提交与否不影响评审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4中“智和通信公司根据谈判文件的‘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应答表’和‘产品分项报价表’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前提下,因分项报价表未单独计入安全生产费,就将智和通信公司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投诉。如前所述,供应商提供的应答文件中明细报价表对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扩展亦可,不扩展亦可。结合谈判文件第三篇中关于报价要求、第六篇合同草案条款及附页合同格式来看,报价为验收合格之前应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服务费用等,并明确约定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合同格式样本中也无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填写内容及要求。评审小组错误理解谈判文件要求,认为智和通信公司提交的应答文件中明细报价表未对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等独立费进行扩展,属于未按照谈判文件给定格式进行报价,从而认定智和通信公司为无效供应商,丰都县财政局对此予以纠正并无不当。
2023年3月29日,丰都县财政局受理智和通信公司的投诉,之后履行了审查、调查等过程,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财政局作出的丰财采购〔2023〕6-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