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7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3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0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7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5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3 |
行政复议告知书(丰都府复〔2023〕37号)
丰都府复〔2023〕37号
吴某某:
你不服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关于吴某某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的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收悉。
经审查,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支付吴某某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款系受某某公司委托的付款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因此,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吴某某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的回复》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吴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
抄送: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