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40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 索引号 ] | 11500230MB026329X3/2023-00112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40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8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40号)
申请人:金某某,男,200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田波,局长。
申请人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5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金某某于2023年8月1日在12315平台上举报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安全食品违法行为,该公司销售的辣椒油是三无食品,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有全程开箱视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68条及第71条的规定。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5日作出的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金某某对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的结果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对金某某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不成立。2023年7月30日,金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售卖的辣椒油的标签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编号,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次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鸡及麻辣调料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的违法行为,且被投诉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被投诉物品的《检验报告》。同日,本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金某某,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鸡及麻辣调料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的违法行为,且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2023年8月1日,金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售卖的辣椒油标签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编号,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有全程开箱视频。2023年8月15日,本局根据2023年7月31日对被投诉人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结果,答复金某某: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金某某在举报中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观点,也没有提交全程开箱视频。本局执法人员对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情况和收集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生产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9日,金某某在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花费229.9元购买“大胃王套餐”1份,该套餐内含有孙大姐麻辣鸡块、鸡翅尖、鸡爪各1袋,花费39.9元购买“孙大姐秘制麻辣调料400g”1份。
2023年7月30日,金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售卖的辣椒油的标签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编号,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2023年7月3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成品库内有2023年7月31日生产的成品礼品盒内有孙大姐麻辣鸡块、鸡杂、鸡爪、麻辣调料各1袋,包装袋上均有生产日期喷码,贴有食品标签,标签上有产品名称、配料表、保质期、储存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地址等内容。该公司系接到顾客订单后再生产并发货。该公司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22年8月8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7日,该证载明食品类别为调味品、肉制品。2023年1月11日的《检验报告》显示麻辣调料检验符合DBS50/021-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麻辣调料》标准要求。
2023年7月3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金某某: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麻辣鸡及麻辣调料未发现投诉人所说的违法行为,且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2023年8月1日,金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售卖的辣椒油标签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编号,该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该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有全程开箱视频。
2023年8月15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7月31日对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结果,答复金某某:经执法人员核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成立,且提交了相应的检验合格报告,举报内容不属实,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广、销售:食品、农副产品。
以上事实,有投诉单、举报单、交易详情页面截图、现场笔录、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照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本案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本案,申请人金某某于2023年7月30日在12315平台发布投诉信息。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次日安排人员对到被投诉人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处进行核查,确认金某某投诉事实不成立,并于当日告知金某某。金某某于2023年8月1日在12315平台发布举报信息,由于举报内容与之前投诉内容一致,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7月31日对丰都县孙大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结果于2023年8月15日答复金某某所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金某某的举报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