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6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2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8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6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24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0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08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都府复〔2023〕24号
申请人:文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人:李某某,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上列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振兴,北京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8343。
法定代表人:易文颀,主任。
申请人文某、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委)作出的《告知书》,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将书面答复结果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EMS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申请涉及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999号地块,丰都县五宝商贾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丰都国际商贸城”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商品房预售方案共计2项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2日签收。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6日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载明“......你们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涉及商品房预售和人防规划信息的相关资料,因商品房预售在你购买房屋时属于县规划资源部门,相应资料也在规划资源部门......请你们两家另行分别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
根据丰都县人民政府的职能划分,对于房产项目的规划、施工、建设、验收、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等各方面,被申请人都具有行政监督和监管的职权。申请人申请的关于该房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信息都应该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声称上述信息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相关资料在规划资源部门显然不符合其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1999号39号1-1,丰都县五宝商贾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丰都国际商贸城”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2日收悉,于2023年3月16日寄送了相关信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审核确认书、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函、消防验收认可文件、国际商贸城39号楼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备案表、施工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9〕006号),告知申请人信息公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信息资料系2019年5月13日之前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发生且属县规划资源部门保存。机构职能职责调整后,该部门未将商品房预售资料档案移交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可向县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该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再次复印相关资料寄送给了申请人。2. 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文本形式不尽适当,2023年5月29日按规范要求,再次向申请人重新寄送了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12日,县住房城乡建委收到文某、李某某的代理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龙城大道 1999 号地块,丰都县五宝商贾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丰都国际商贸城”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的前置申请与审批文件、商品房预售方案。
2023年3月16日,县住房城乡建委作出《告知书》,告知文某、李某某:......你们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涉及商品房预售和人防规划信息的相关资料,因商品房预售在你购买房屋时属于县规划资源部门,相应资料也在规划资源部门......请你们两家另行分别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县住房城乡建委于2023年3月1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文某、李某某送达该告知书,文某、李某某于2023年3月20日签收该邮件。
另查明:2019年,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建委。
行政复议期间,县住房城乡建委向文某、李某某提供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一期B、C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初设批文号:丰建发〔2016〕182号),一期B、C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凭证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信息的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告知书,关于答复文某、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国内特快专递单及投递信息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负有对文某、李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文某、李某某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对应的房屋管理相关职能职责,在2019年时即已划入县住房城乡建委,故县住房城乡建委负有处理文某、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义务,不能以档案未移交为由,告知其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县住房城乡建委虽然在行政复议期间向申请人公开了部分信息,但没有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3月16日作出的《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