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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60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3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60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3〕31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7-24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31号)



丰都府复202331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田波,局长。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67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6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函》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日期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依法作出办结答复决定书,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23522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挂面,收到后发现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商品的产品参数生产企业名称为重庆市某某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150010108364。实际收到的商品生产企业为丰都县某面条加工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多次欺诈消费者。本人强烈怀疑这属于假冒伪劣食品,制假售假,盗用他人厂名厂址,营养成分缺少“钠”。202351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XA83111507537)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530日签收挂号信,202367日向本人邮寄投诉举报答复函,申请人于2023610收到。2.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投诉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进行了投诉和举报,投诉对应行政调解程序,举报对应行政处罚程序,该举报答复函没有调解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直到2023619日,被申请人没有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函》程序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20235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信函”。20236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答复,并告知对被举报人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被申请人多次联系调解,但被投诉的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行政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于2023630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2.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没有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和举报,是通过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信函。被申请人于2023531日收到刘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信函,于202362日到被投诉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367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某的投诉举报予以答复,告知对被举报人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即表示受理其举报。申请人称“直至2023619日被申请人没有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531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刘某某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刘某某反映于2023522日通过抖音平台购买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挂面,该商品的产品参数写明生产企业名称为重庆市某某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而实际收到的商品生产企业名称为丰都县某某面条加工厂,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多次欺诈消费者。本人强烈怀疑这属于假冒伪劣食品,制假售假,盗用他人厂名厂址,营养成分缺少“钠”。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私自分装挂面食品。要求赔偿、退赔费用,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奖励本人,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

202362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367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立案调查。

202367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函》,答复刘某某“……陈述的被投诉人宣传的产品生产企业与实际收到的产品生产企业不一致问题,被投诉人表示系工作人员在发货时工作失误导致。投诉举报部分内容不成立,对被举报人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该答复函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68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给刘某某,刘某某于2023610日签收。刘某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626日,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有关刘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告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对容易发生误会的网络宣传图片及时进行了修改,刘某某举报公司宣传的产品的生产企业与实际收到的产品生产企业不一致的问题,系工作人员在发货时工作失误导致,但这2公斤面条系丰都县某某面条加工厂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举报人提出的赔偿、退赔费用问题,公司拒绝行政调解。

2023630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渝丰都市场监管2023STP6-30),告知刘某某,由于被投诉人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明确拒绝调解,决定终止调解。该答复函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74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给刘某某,刘某某于202376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案件来源登记表、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函》、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关刘某某投诉举报的情况说明》、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渝丰都市场监管2023STP6-30)、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某的投诉举报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31日收到刘某某投诉举报信,于202362日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后,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67日对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立案调查。202367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函》,告知刘某某投诉举报部分内容成立,予以立案受理。于202368日通过邮政快递将答复函寄送给刘某某,刘某某于2023610日签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称“直至2023619日被申请人没有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的理由不成立。

三、关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律规定日期内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依法作出办结答复决定书,并书面回复申请人”,当前,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丰都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已经立案,待案件办结后,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刘某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67日作出的《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的答复函》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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