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5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4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0353/2023-0025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2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7-20 |
[ 发布日期 ] | 2023-07-24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32号)
申请人:夏某,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6254D。
法定代表人:周君,局长。
申请人夏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公安局作出的丰都公(禁)强戒决字〔2023〕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解除强制隔离两年的决定。
申请人称:1.2023年5月31日,丰都县公安局的便衣民警抓我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或传唤证,强行把我带到一小车上才告诉我,他们是丰都县公安局禁毒队警察,并在车上对我进行长达5分钟的殴打,体检报告里也有伤痕报告。2.2023年5月29日大约下午4时许我坐网约车上重庆,大概当天晚上10点多才回丰都。丰都县公安局捏造我2023年5月29日晚7时许在丰都吸毒的事实,我当时人没有在丰都。
被申请人称:1.丰都县公安局对夏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夏某吸毒一案,2023年5月31日10时20分由匿名群众举报至丰都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23年5月31日11时许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凯路将夏某抓获。当日18时11分,丰都县公安局民警对夏某的尿液进行提取和尿检板检测,吗啡一栏显示呈阳性。民警对其询问时,夏某也如实陈述了自己吸食海洛因的违法事实。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因吸毒被丰都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属于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毒,丰都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处理适当。2.丰都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规范文明。经查看夏某在县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录音录像、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入所体检表以及询问办案民警,均反映办案民警没有对夏某有殴打、刑讯逼供等行为,办案过程规范、文明。3.丰都县公安局对夏某的处理程序合法。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依法全面客观开展了调查取证,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处罚前告知了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保障了夏某的相关权利。4.夏某申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要求不属于丰都县公安局应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9日,丰都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申请人夏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
2023年5月29日晚上7时许,夏某与张某在张某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凯路的一出租房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2023年5月31日,夏某被丰都县公安局抓获并受案调查。同日提取了夏某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吗啡一栏)。同日,丰都县公安局作出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认定夏某吸毒成瘾严重。
2023年5月31日,丰都县公安局告知夏某拟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夏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次日,丰都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夏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并于当日送达给夏某。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夏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前科材料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夏某对丰都县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请求解除强制隔离两年的决定,结合其提出的理由,其具体复议请求应是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不服,认为决定中的事实认定错误,应予以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根据该规定,丰都县公安局作出本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2021年1月19日,丰都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夏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3年5月29日,夏某与张某在张某位于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凯路的一出租房内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海洛因,属于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吸毒。同日,丰都县公安局认定夏某吸毒成瘾严重。因此,丰都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丰都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31日受案调查,于2023年6月1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送达给夏某。丰都县公安局在作出本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案件审核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丰都县公安局于 2023 年6月1日作出的丰都公(禁)强戒决字〔2023〕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