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7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8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7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7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38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7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38号)
申请人:杜某某,男,199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田波,局长。
申请人杜某某请求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依法处理违规企业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依法处理违规企业的法定职责,限期作出具体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花费320元购买到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所销售的普洱茶茶饼,回家后发现该茶叶存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该茶叶是预包装食品但没有生产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处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回复:该举报已调查终结,拟对被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
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下午4点28分向被申请人打电话询问处罚结果,工作人员回答正在调查,还没有处罚。这与被申请人在12315上作出的回复前后矛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行政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办事。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1日,本局收到申请人杜某某在12315平台举报,称“举报人于2023年5月3日在‘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购买了一饼茶叶,该茶叶竟然没有生产许可证,这是三无食品,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7条。”
2023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同款“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当事人现场确认投诉人杜某某购买的“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为当事人销售,且其包装上未见生产许可证编号。
2023年5月17日,经本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本局在12315平台回复举报人杜某某“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7月28日,本局在12315平台回复举报人杜某某“该举报已调查终结,拟对被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对举报内容进行立案查处,并在12315平台回复杜某某调查终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日,杜某某在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购买了预包装“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一饼,该茶叶包装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2023年5月11日,杜某某通过网上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销售的该茶叶是预包装食品而没有生产许可证。
2023年5月16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销售,确认杜某某购买的“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为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销售。
2023年5月17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将立案情况告知杜某某: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
2023年7月28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结案反馈杜某某:该举报已调查终结,拟对被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
另查明: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以上事实,有案件来源登记表、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收据(茶叶)、茶叶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本案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申请人杜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在12315平台发布举报信息。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月16日安排人员对相关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确认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销售的“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当月17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将立案情况告知杜某某。2023年7月28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将结案情况反馈给杜某某。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杜某某的举报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杜某某“该举报已调查终结,拟对被举报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于8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因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了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本案,2023年5月17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丰都县菩茶汇茶叶经营部涉嫌经营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忙肺古树茶普洱(生茶)”的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处罚决定,办案期限符合规定。因此,杜某某在法定办案期限期满之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依法处理违规企业的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案件办理期限内的答复并无不当。即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案行政复议受理前已经按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杜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