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4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4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3-0004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0 |
[ 发布日期 ] | 2023-07-04 |
杨某某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都府复〔2023〕17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MB19180751。
法定代表人:田波,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结果,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