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3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31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2〕15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2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2〕15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4789。
法定代表人:朱文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蒋军,主任(兼)。
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西勘院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作出的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丰都国资办处〔2022〕1号《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司根据《丰都县实验小学·金科分校高边坡工程监测服及丰都县龙河综合整治项目刀削溪河岸整治项目-景观明渠监测服务采购》文件要求,积极参与该项目投标,然而在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无视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将本应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纳入本次评标评比范围,且还将其评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其他供应商切身利益。1.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对应位置签署、盖章,且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对该事实无异议,并在开标记录表签字确认。2.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应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份数应与纸质文件份数相同,即一正三副,但上述3家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文件仅1份,且现场3家供应商授权委托人对该事实无异议,均在开标记录表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未把上述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仍将上述3家供应商纳入本次评标评比范围,有失公平公正。
被申请人称:1. 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认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机械理解。招标文件对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要求,审查的是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文本内容最后签章处签名,才是法定代表人对文书全部内容的确认,这样的签名才符合要求。因此,上述3家供应商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符合招标文件编制要求。2.招标文件第五篇“(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特别对纸质投标文件作了数量及正副本方面的明确规定,并未对电子文件作类似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文本(扫描件)主要是为了方便无纸化办工而存储相关文件,“电子文件为纸质文件相同的扫描件”是要求提交纸质文件的扫描件,并非被答复人认为的“电子扫描件的数量也必须与纸质文本的数量相同”,同样的扫描件完全没有必要重复提交3份。因此,上述3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综上所述,上述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系有效投标,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的丰都国资办处〔2022〕1号《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重庆德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丰都县实验小学·金科分校高边坡工程监测服及丰都县龙河综合整治项目刀削溪河岸整治项目-景观明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采购。2021年12月8日,重庆德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丰都县)发布《丰都县龙河综合整治项目刀削溪河岸整治项目-景观明渠工程、丰都县实验小学.金科分校高边坡工程监测服务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载明:“一、资格审查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在国资中心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5人对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检查内容之一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在姓名处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二、评标方法(一)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中“有效性审查”评审标准之一“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的签字齐全。”“四、无效投标条款 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无效投标:(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供应商串通投标的;(七)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拒绝联合体投标时适用);(八)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第五篇“供应商须知”载明:“三、投标文件……(五)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 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分包号(若有),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完整复印件,电子文件为纸质文件相同的扫描件,若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采购文件》第七篇为投标文件格式。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均分为标题(含项目名称)、主送单位、正文、落款(含签署栏)几部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要求。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德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该网站发布补遗通知,开标时间调整为2022年1月12日北京时间09:30。
2022年1月12日,丰都县实验小学·金科分校高边坡工程监测服及丰都县龙河综合整治项目刀削溪河岸整治项目-景观明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开标,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西勘院公司等6家公司参与投标。
《开标记录表》载明: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电子文档均为1份,备注栏均注明“法定代表人在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姓名处未亲笔签名”;中建西勘院公司等另3家公司提交电子文档均为1正3副共4份,备注栏均为空白;6家公司的被授权人均在签名栏签字。招标人代表李某,监标人许某某、高某某均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
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均签字或盖章。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均签字或盖章。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在落款部分有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均签字或盖章。中建西勘院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正文部分“法定代表人姓名”处为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落款部分盖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均签字或盖章,正文部分“法定代表人姓名”处为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字。
2022年1月14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丰都县)发布《丰都县实验小学·金科分校高边坡工程监测服及丰都县龙河综合整治项目刀削溪河岸整治项目-景观明渠监测服务采购中标结果公示表》,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中建西勘院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5日,中建西勘院公司向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质疑函》,共提出3项质疑事项。
2022年1月29日,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质疑答复。中建西勘院公司对《回复函》不服,就质疑事项1和2于当日向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提交《投诉书》。
2022年2月9日,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作出丰都国资办处〔2022〕1号《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1.投诉人中建西勘院公司对被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无效。2.丰都县实验小学·金科分校高边坡工程监测服务及丰都县龙河综合整治项目刀削溪河岸整治项目-景观明渠监测服务评标结果有效。
另查明: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李某、许某某、高某某均不是丰都县实验小学·金科分校高边坡工程监测服及丰都县龙河综合整治项目刀削溪河岸整治项目-景观明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评标专家。
以上事实,有质疑函、回复函、投诉书、采购文件、开标记录表、投标文件(部分)、丰都国资办处〔2022〕1号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关于调整丰都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丰委办发〔2019〕40号)规定,丰都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挂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牌子,负有监督指导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职责。本案采购人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因此,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作出本案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主体适格。2022年1月29日,中建西勘院公司对丰都县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回复函》不服,向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提交《投诉书》,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履行了审查、调查等过程,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3号)的规定,程序合法。
《采购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均分为标题(含项目名称)、主送单位、正文、落款(含签署栏)几部分,格式文书中均指定了签署、盖章的位置在落款部分,且均没有要求正文部分手写签名。在落款部分签名、盖章也符合一般文件签署规范。本案中,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中建西勘院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正文中法定代表人也应当手写签名,其主要依据是《开标记录表》备注栏记载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姓名处未亲笔签名。该记载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是对《采购文件》的误解。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篇的规定,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有效性审查均由评标专家进行,《开标记录表》下方签名的招标人代表李某,监标人许某某、高某某均不是案涉项目的评标专家,《开标记录表》记载内容与《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中建西勘院公司的该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采购文件》在“供应商须知”部分要求投标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在封面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分包号(若有),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完整复印件,电子文件为纸质文件相同的扫描件。该规定明确要求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数量为“一正三副”,对电子文件的要求主要是内容上为纸质文件相同的扫描件即可。本案中,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均提交了1份电子文件,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丰都县国资监管办公室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中建西勘院公司认为电子文件的数量也应当是“一正三副”,并依据《开标记录表》记载的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电子文档均为1份,认为上述3家公司的投标为无效投标。该情形是否认定为无效投标,应结合《采购文件》中“无效投标条款”内容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认定,相关规定均没有将该情形纳入无效投标范畴。因此,中建西勘院公司的该申辩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丰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丰都国资办处〔2022〕1号《企业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