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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3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2〕24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3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2〕24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09
[ 发布日期 ] 2022-06-09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都府复〔2022〕24号)

申请人:罗某某,男,19745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都县暨龙镇凤来社区14组。

法定代表人:陈波,镇长。

申请人罗某某认为被申请人修建“防火通道”“四好路”违法占用申请人林地、土地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414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称2019年丰都县五洞岩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施工修建“防火通道”“四好路”,申请人为此进行信访丰都县暨龙镇人民政府2022126日书面回复申请人称:修建‘防火通道’‘四好路’都严格经县级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2022128日签收该回复邮件20224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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