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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2〕1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29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2〕1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行政复议决定书(丰都府复〔2022〕19号)

申请人:彭某某,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00086898343

法定代表人:付体川,主任。

申请人彭某某不服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住房城乡建委”)于20211011作出的《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3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县住房城乡建委于20211011作出的《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

2.要求重新予以答复并提供信息资料。

申请人称:20214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158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回复彭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119号),载明:“你所申请的事项未列入其《政府公开标注指引目录》”。申请人不服,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625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0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被告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158日作出的丰都住建函2021119号《关于回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函》。 二、责令被告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彭某某就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申请人在法院强执下,又作出《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仍拒绝向申请人提供政府应当公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信息,属于违法不履职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法院强执下又作出答复”之说法,与事实不符。关于彭某某与被申请人行政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928日作出终审判决。20211011日,被申请人按照生效判决的确定义务,自行重新作出了《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并于20211012日通过邮政特快方式(快递号为1145784267529)将该答复函寄送彭某某。因此,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自动全面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被申请人作出的丰都住建函〔2021268答复函,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3.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如申请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应于60日内提出。被申请人于20211012日将丰都住建函〔2021268答复函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于20211215日前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人于2022223日才对该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

经审理查明:2021418日,彭某某向县住房城乡建委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县住房城乡建委于202158日作出《关于回复彭某某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119号)。彭某某不服,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625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彭某某诉县住房城乡建委信息公开一案,作出(2020)渝0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告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158日作出的丰都住建函2021119号《关于回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函》。 二、责令被告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彭某某就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其后,县住房城乡建委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92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3行终13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108日,县住房城乡建委收到该判决书。

20211011日,县住房城乡建委作出《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答复:“你申请公开‘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都县宏宇移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丰都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后,建设丰都县17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北京桑德公司、江西朝晖、丰都宏宇公司,交纳修建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我委无法提供”。

20211012日,县住房城乡建委向彭某某寄送邮件号为1145784267529的邮政快递,该邮件于20211015日签收。

202212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彭某某要求强制执行(2020)渝0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的申请。

2022224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02446号《结案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该委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表示已于20211011日向彭某某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彭某某2022221日,本案约谈彭某某时,彭某某表示虽然收到邮寄件,但并无答复材料。现本案已于2022221日向彭某某送达丰都住建函〔2021268《丰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原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2446号案件执行完毕”。

另查明:2022127日,彭某某县住房城乡建委不履行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职责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渝0102行初121号《行政判决书》、(2021)渝03行终130号《行政判决书》、丰都住建函〔20212682022)渝0102446号《结案通知书》、2016年至2021年丰都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收取情况表、丰都住建函〔2021268文件签发单、邮件跟踪查询、行政起诉状、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渝0102行初30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存在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前提,而这种存在是“客观存在”,彭某某认为县住房城乡建委有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职责,必然有申请公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信息,这是一种主观推定,且未提供该政府信息存在的证据。县住房城乡建委在重新答复的过程中,对相关的档案资料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查询到彭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答复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尽到了检索查找义务,答复符合法规规定。

二、2021928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3行终130号终审判决后,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2020)渝0102行初121号生效判决的要求,于20211011日作出《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县住房城乡建委虽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对彭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但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20211012日向彭某某寄送的邮政快递(邮件号1145784267529)物品为丰都住建函〔2021268文件,且彭某某表示收到的邮件中无答复材料,故无法证明县住房城乡建委已履行答复义务。鉴于县住房城乡建委已实际针对彭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彭某某也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2446号执行案件中取得丰都住建函〔2021268原件,故无需再责令县住房城乡建委重新答复,但县住房城乡建委作出的《关于答复彭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丰都住建函〔2021268号)超过了判决生效后7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的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彭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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