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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2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1〕3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2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复〔2021〕39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5-12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都府复〔2021〕39号)

申请人:李某某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申请人:丰都县民政局

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第二行政楼7

法定代表人:程用,职务: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1210日作出的《关于李义明信访事项行政答复意见书》(丰民信访答﹝202131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1217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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