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2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2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2628/2022-00026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府复〔2022〕12号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司法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2 |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丰都府复〔2022〕12号)
申请人:陈某某,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广场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舒胜,职务:主任。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丰名办告﹝2021﹞27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月19日收悉。
经审查,该《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系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在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作出的告知行为,该告知行为系程序性行政行为,不属于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抄送:丰都县人民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