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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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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08
[ 发布日期 ] 2022-05-18

丰都财政发〔2019〕141号,关于印发《丰都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都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丰都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属国有企业:

县政府第87次常务会及县委常委会第9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都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

丰都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动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重庆市《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4号)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县财政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予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企业承担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县属国有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县属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二)坚持实行预算管理原则。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三)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分为商业一类(指主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下同)、商业二类(指主业处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下同)、公益类(指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国有企业,下同)、文化类(指主业以提供精神产品,传播思想信息,担负文化传承使命为主要目标,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文化企业,下同)等四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对商业一类企业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管理。企业经营发展具有周期性特点、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或者处于筹建期、初创期、战略调整期、快速扩张期的企业,或者存在重组改制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县财政局同意,可以探索实行跨年度周期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企业平均工资按照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确定,没有参照标准的由县政府审定执行,最高不超过重庆市各行业标准。

鉴于以前各企业工资差距较大,为缩小差距保证工资总额相对公平,要求对企业员工工资逐年执行到位。根据每年考核结果,按照低于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年涨幅不超过15%,高于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年降幅不超过10%的原则进行。

2020年及以后一般职工工资基数以前一年度清算数为基数。

县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总额控制,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因市场化程度不同,政府匹配资源不同,相应的工资标准应不同。商业一类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标准原则上高于商业二类企业,商业二类企业薪酬工资标准原则上高于公益类企业,各企业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和任期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清算确定最终其负责人薪酬。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管理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指标和效益预算(清算)指标构成。其中,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构成。效益预算(清算)指标为年度预算目标值。预算(清算)工资总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预算(清算)工资总额=上年度工资总额(其中2019年以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基数为准)×(1+预算(清算)经济效益增长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限额)。

预算(清算)经济效益增长率=指标1增长数×权重+指标2增长数×权重+指标3增长数×权重+指标4增长数×权重。

第九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原则上以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反映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值为基数。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由企业围绕县委县政府发展战略,按照年初拟定经营目标自行编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经济效益清算指标目标值的确定,年终由县财政局根据企业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清算,确定年度工资总额,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最多不超过4个,主要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个。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规模大小、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按权重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经济效益增长目标,突出重点。按权重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当保持连续性,原则上三年不变。

1.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国有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增长总额不得超过效益增加(净利润增加)额度,具体分类如下:

商业一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利润总额/人数)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总额)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90%范围内确定。

商业二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5%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公益类企业: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文化类企业:社会效益完成情况未达到良好考核等级、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范围内确定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总体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在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50%范围内确定。

3.企业经济效益发生剧烈波动,导致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波动超过30%的,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当年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原则上在不超过30%范围内确定。

4.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文化类企业社会效益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减值幅度超过1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对实现减亏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可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最高不超过5%。

第十一条 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挂钩。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为重要指标;净资产收益率权重为40%、利润增长率权重为40%、资产负债率权重为10%、人工成本利润率权重为10%。

第十二条 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人事费用率、任务完成率指标挂钩。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为重要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30%、营业收入增长率权重为30%、人事费用率权重为20%、任务完成率权重为20%。

县属类金融企业,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增长率、人工成本利润率、资本收益率、代偿率等指标。其中利润增长率和代偿率为重要指标;利润增长率权重为30%、代偿率权重为30%、人工成本利润率权重为20%、资本收益率权重为20%。

第十三条 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人事费用率、任务完成率、单位成本费用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挂钩。其中人事费用率、任务完成率为重要指标;人事费用率权重为40%、任务完成率权重为40%、单位成本费用率权重为1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10%。

第十四条 文化类企业工资总额主要与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人事费用率、任务完成率指标挂钩。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为重要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权重为30%、营业收入增长率权重为30%、人事费用率权重为20%、任务完成率权重为20%。

第十五条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对接收安置政府指令性计划的退役军人的企业,可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不超过当年集团公司职工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可根据丰都县各类企业实际情况分别选定具体的联动指标,并制定对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县财政局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县财政局。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总部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合并报表编制。企业应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基本指标值与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一致。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县属国有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意见并抄送县人力社保局。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建立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及时报县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的调整情况;

(二)调整的原因;

(三)预计执行情况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交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县财政局于5月底前对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将执行情况抄送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

第五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县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定,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订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将工资总额划分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资总额的管理模式,企业工资总额中职工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津补贴等固定部分工资收入占比原则不得高于企业工资总额的70%,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类公正公平、收入能增能减。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六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积极探索实行以鼓励创新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监测预警,建立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第三十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企业集团总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检查,并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予以清退的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对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县财政局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和县财政局关于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县财政局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备案制资格。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将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审计、纪检监察、巡查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县财政局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将企业工资总额清算结果、上年度应付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县属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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