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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243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0〕4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0-00243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办〔2020〕4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常委会第105次、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      


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办法

(试 行)


为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牧产业发展,促进“千人返乡”创业,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奖励扶持对象。县内从事牛、鸡、猪养殖的社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经营主体”)。

(二)奖励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养殖项目位于丰都县畜禽养殖适养区,满足国土、林业、环保、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并办理土地、环保等按规定需办理的手续;二是与县内注册的养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代养或订单收购协议;三是按照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且新建养殖场或扩建养殖场新增部分达到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20头以上、肉(蛋)鸡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存栏200头以上中的任一养殖规模;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奖励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建立养殖投资、担保、贷款、贴息、保险一体化扶持体系。

1.设立创业引导基金。县政府设立“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首期由县财政出资1000万元,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增资或减资。县政府委托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旗下重庆市农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农业资产公司”)作为基金管理及代为投资决策机构。

2.给予投贷扶持。对需融资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基金投资参股扶持,投资参股单笔不超过养殖项目总投资的10%。投资参股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在养殖项目经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审核后参股,参股方不为控股股东,且新型经营主体自有资金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出资额;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基金投入者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每年收取不超过基金投资额的3%作为投资收益;单个项目银行贷款额应不大于投资总额的80%,且不超过重庆农担集团相关政策限额要求。同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进行新一轮投资或原投资期展期,展期一般不超过原投资期限。

3.给予优惠担保。申请银行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经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审核后可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按1.5-2.3%阶梯式进行收费,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下按1.5%执行;120-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执行;300-500万元按2.3%执行。担保费实行先缴后补,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收集相关材料后申请市财政按1.5%返还担保费;若补助政策有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4. 给予贴息扶持。申请银行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3年内县财政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5.给予保险扶持。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可参加牛和猪的政策性养殖保险,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能繁母牛保险的保费100元/头(财政补助80元/头,农户自缴20元/头),保额2000元/头。生猪保险的保费60元/头(财政补助48元/头,农户自缴12元/头),保额1000元/头。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120元/头(财政补助96元/头,农户自缴24元/头),保额2000元/头。“洋三元”猪的收益保险保费77元/头(财政补助53.9元/头,农户自缴23.1元/头),保额1400元/头。“土杂猪”猪的收益保险保费71.5元/头(投保主体为个体,财政补助50.05元/头,农户自缴21.45元/头;投保主体为公司,财政补助42.9元/头,农户自缴28.6元/头),保额1300元/头。同时,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有关保险公司协商,参加蛋鸡和肉鸡保险,保费由新型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二)给予产出销售、母牛产犊、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

1.产出销售奖励补助。新型经营主体与县内注册的养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代养或订单收购协议,并出售给协议企业的,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产出销售奖励补助。补助标准:肉牛100元/头,生猪20元/头,肉鸡0.3元/只。新型经营主体为贫困户的,出栏补助上浮10%。

2.能繁母牛配种物资及产犊补助。免费向县内能繁母牛养殖农户、企业提供冻精和液氮。对饲养能繁母牛5头及以上的农户、企业,每产1头牛犊补助300元。

3.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养殖企业自己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达到有机肥加工生产标准,利用畜禽粪便每加工生产并销售1吨有机肥,补助10元;鼓励养殖企业委托县内具备有机肥加工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粪污资源化处置,有机肥加工生产企业每收购1吨畜禽粪便补助5元,利用畜禽粪便每生产并销售1吨有机肥补助10元。

(三)保障养殖用地。

1.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等文件。一是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上限,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二是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由养殖业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养殖业主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且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三是允许生猪养殖项目使用一般耕地,并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

2.其他用地政策。一是鼓励县内新型经营主体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养殖设施用地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发展畜禽养殖。二是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三是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简化备案程序。

三、补助兑现程序

(一)养殖投贷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申请的养殖项目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经县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向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提出基金投资参股及贷款申请,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按程序严格调查审核后,给予基金参股和银行贷款扶持。

(二)贷款贴息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将经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审核并签注贴息意见的银行贷款单交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组织复核后向县财政申请贷款利息补贴,并由县财政局直补到新型经营主体。

(三)产出销售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将与县内注册的养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所签订的代养或订单收购协议、协议企业出具的收购凭证和银行支付货款的转账单报县农业农村委申请产出销售补助,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核查后向县财政申请产业销售补助,并由县财政局直补到新型经营主体。

(四)保险扶持。承担政策性养殖保险的保险公司凭全年保险保单、保险发票、汇总明细,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保费补助,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核查后向县财政申请保费补助,并由县财政局直补到承担政策性养殖保险的保险公司。

(五)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扶持。县内有资质的有机肥加工生产企业凭农户或企业签字后的畜禽粪便收购单、银行转账支付单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有机肥收购补助;凭有机肥销售出库单、银行进账通知单、销售台账,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有机肥加工生产补助。养殖企业自行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达到有机肥加工生产标准的,凭有机肥销售出库单、银行进账通知单、销售台账,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有机肥生产补助。县农业农村委对申报企业收购畜禽粪便或销售有机肥的有关情况组织核查后向县财政申请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并由县财政局直补到相关企业。

(六)能繁母牛产犊扶持。县内养殖5头及以上能繁母牛的企业(农户),每年12月凭生产母牛及所产牛犊照片,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补助申请,乡镇(街道)核实后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产犊补助。县农业农村委组织复核后向县财政申请产犊补助,并由县财政局直补到养殖业主。

四、严格监督管理

坚持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兑现审核、依法处置原则打击虚假投资、虚增投资、套取骗取政府投资行为。一是严把扶持对象准入条件。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在给予基金投资参股和银行贷款前,必须对提出申请的新型经营主体的条件进行充分调查、论证,不符合条件的严禁给予投贷支持。二是对已享受扶持的养殖项目,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置。三是补助兑现程序必须按照新型经营主体申请,属地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级相关部门、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审核公示的程序兑现。四是相关部门要对存在虚假投资、虚增投资、套取骗取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严肃处置。

五、附则

(一)对温氏、华裕、农投、恒都、德青源等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的扶持以县政府招商引资协议为准;对县属国有企业的扶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确定。

(二)具体施行有关事宜详见《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实施细则》(见附件)。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丰都县肉牛养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丰都府发〔2017〕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实施细则

附件

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让农业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的发展思路、政策要求、申报条件、手续办理和兑现程序等,根据《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进畜禽养殖基地建设要秉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发展理念,按照“围绕农业办工业”发展思路,坚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推进龙头企业引领、全产业链建设、粪污资源利用,建立“龙头+代养”模式,增强产业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是推进畜禽养殖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负责对新型经营主体申请的养殖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就用地、环境影响、动物防疫等条件进行初审;负责对养殖项目建设前的土地流转、房屋坟墓搬迁、青苗补偿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矛盾纠纷调解,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建设。县规资局负责养殖及加工项目建设用地许可审核,指导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统筹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养殖项目防疫条件审核,指导办理动物防疫备案手续。


第二章 新(扩)建养殖项目准入管理

第四条 新(扩)建养殖项目选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遵守《丰都县畜牧业发展规划》、养殖规划环评及“三区”划分管理规定;

(二)满足国土、林业、生态红线、动物防疫等控制条件;

(三)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畜禽养殖。原则上养殖项目周边要有充足的粪污消纳土地。

第五条新(扩)建养殖项目在养殖功能区的布局、圈舍建造设计、环保设施配套、防疫隔离条件、粪污资源利用等各个环节都要满足设施现代化、生产标准化、粪污减量化的要求。

第六条 新(扩)建养殖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是用地申请。新型经营主体拟定项目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新型经营主体持用地协议和养殖设施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型经营主体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二是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踏勘意见书和选址图(标明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农业农村委审查。三是县农业农村委审查。县农业农村委重点审查认定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农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送县规资局备案。四是县规资局审查。县规资局根据乡镇(街道)的审核意见和县农业农村委的审查意见,对养殖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预存复垦费后予以备案。

市上制定新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文件后,按新的文件执行。

(二)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是对出栏生猪当量5000头及以上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报县生态环境局审批。具体程序为:申请→受理→公示→审查和决定→审批结果送达。申报材料包括: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两份,盖公章,附电子版);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3.环境影响报告书(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审批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市生态环境局时限35个工作日)。二是对出栏生猪当量5000头以下的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由建设单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222.177.117.36:8022/REG/),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并在线填报、自动生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章 土地流转及合同签订

第七条养殖项目流转农村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1.召开村民大会,与村民洽谈磋商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2.流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并由流转双方本人签章;3.流转合同(协议)签订后,将签字后的土地流转合同报送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机构存档;4.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收到递交的书面流转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第八条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2.流转土地名称、坐落、面积和质量;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土地承包经营权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合同(协议)需经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构进行鉴证。有条件的经双方同意,可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四章 养殖建设规范及标准

第九条 生猪养殖建设规范及标准

(一)功能分区合理。猪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应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生产区建设规范。生产区主要包括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猪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上。根据猪场生产实际和不同猪群特点,分类别建设猪舍,舍内须有相应的采食、饮水、通风、降温和取暖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猪场要增加圈顶喷淋降温设施。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或有窗式封闭猪舍,圈舍地面采用漏缝式地板,并安装自动水线、料线、风机、水帘,且水线要节水防漏。种公猪所需猪栏面积6.0平方米/头以上、生产育肥猪所需猪栏面积1.0平方米/头以上,小群饲养的空怀母猪、妊娠母猪所需猪栏面积2.0平方米/头以上、分娩母猪所需猪栏面积4.0平方米/头以上。猪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北向为宜。生产区的入口处应设专门的消毒间,各栋圈舍出入口处应设消毒池,确保进入的人员或车辆能进行严格的消毒。

(三)管理区功能完善。兽医室需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器具和疫苗储存器具。管理区大门口须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猪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猪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

(四)粪污治理达标。一是存栏200-499头规模的猪场要走生态农业发展道路,粪便处理和利用主要采用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等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将优质的有机肥经腐熟、堆积发酵后用于种植业。实行干清粪分离处理工艺,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和方式应根据猪场规模和周边条件设计。用作肥料还田的猪场,其干粪和污水处理设施分别满足20天以上的厌氧发酵处理周期要求;干粪及粪便渣用作肥料时,不能超过最大农田负荷量,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因季节性使用粪便作肥料,以用肥淡季和高温季度为参数依据,设计和建造与粪便量配套的干粪和污水处理池,确保对环境不造成污染。实行排放的猪场,其粪便污水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二是存栏大于500头规模的猪场粪便处理主要采用异位发酵床处理,对猪场的干粪和污水进行集中收集,直接排放到异位发酵床进行处理,其异位发酵床车间配套要根据猪场规模进行设计,发酵床一般为长≥25米、宽4米、深1.5米。


第十条 肉牛养殖建设规范及标准

(一)功能分区合理。规模牛场建筑设施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正常牛与病牛分开,种牛与商品牛分开。家庭牧场建设主要包括圈舍、牛粪发酵棚及沼气等粪污处理设施。

(二)生产区建设规范。规模牛场生产区主要包括牛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牛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80%。牛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放式等类型牛舍。种牛所需栏位面积8.0平方米/头以上、生产育肥牛所需栏位面积4.0平方米/头以上。牛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生产区的入口处应设专门的消毒间,各栋圈舍出入口处应设消毒池,确保进入的人员或车辆能进行严格的消毒。家庭牧场种牛所需栏位面积8.0平方米/头以上、生产育肥牛所需栏位面积3.0平方米/头以上。

(三)管理区功能完善。规模牛场兽医室需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器具和疫苗储存器具。管理区大门口须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牛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牛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家庭牧场配必要的兽医房。

(四)粪污治理达标。规模牛场粪污处理采用牛粪尿混合发酵生产有机肥工艺。家庭牧场采取堆码发酵、沼气还田处理工艺。

第十一条 肉鸡养殖建设规范及标准

(一)功能分区合理。肉鸡养殖建筑设施原则上按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局,各功能区界限分明。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及地势较低处。做到各功能区相对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

(二)生产区建设规范。肉鸡生产区主要包括鸡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鸡舍建筑面积占全场总建筑面积的80%。鸡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钢架大棚,采取全封闭式,可平养也可采取H笼饲料,舍内安装自动水线、料线、风机、水帘。平养需栏位面积0.1平方米/羽,H笼养需栏位面积0.025平方米/羽。鸡舍朝向和间距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防疫的要求。生产区的入口处应设专门的消毒间,各栋圈舍出入口处应设消毒池,确保进入的人员或车辆能进行严格的消毒。

(三)管理区功能完善。鸡场兽医室需配备必要的诊断设备、消毒器具和疫苗储存器具。管理区大门口须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并严格做好防疫消毒工作。鸡场内道路实行净、污分道,互不交叉,出、入口分开。人员、饲料及产品进出走净道,粪便、病鸡及废弃设备运输走污道。

(四)粪污治理达标。鸡场粪污处理采用混合发酵生产有机肥工艺进行处理。


第五章 贷款担保所需资料及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的担保所需资料。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代养或订单收购协议、相关证照等重庆农业资产公司评审要求的必要要件。其他不必要要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担保程序

(一)乡镇(街道)推荐、县级部门审核后,由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向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出具推荐函;

(二)重庆农业资产公司组织对项目进行尽责调查、信用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

(三)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决策专家顾问咨询(评审)会及投资决策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投资及银行跟贷方案,确定投资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

(四)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根据投决会决议及相关批复,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后,进行投资。

                第六章 申请奖励扶持补助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养殖投贷扶持按以下程序办理:1.乡镇(街道)初审。县内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自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养殖项目建设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环保办等对项目的用地、环境影响、防疫条件等事项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报县级相关部门。2.县级部门审核。县规资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对用地、环境影响、动物防疫等条件进行审核,并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办理土地、环评、动物防疫等手续。3.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和有关银行审查。重庆农业资产公司会同放贷银行根据行业规定和要求,独立对县级部门审核通过的养殖项目进行尽责调查及信用审核,并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基金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后,给予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和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扶持按以下程序办理:新型经营主体将银行贷款单、利息清单交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银行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报县财政给予贴息。

第十六条 产出销售奖励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新型经营主体将与县内注册的养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代养或订单收购协议、协议企业出具的收购凭证和银行支付货款的转账单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并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财政按标准直补到新型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保险扶持按以下程序办理:经公开招标的保险公司将全年保险保单、保险发票、汇总明细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人员采取随机抽选方式对保险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将财政补助的保费部分兑现给相关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县内有资质的有机肥加工生产企业凭农户或企业签字后的畜禽粪便收购单、银行转账支付单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有机肥收购补助;凭有机肥销售出库单、银行进账通知单、销售台账,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有机肥生产补助。养殖企业自行建设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达到有机肥加工生产标准的,凭有机肥销售出库单、银行进账通知单、销售台账,向县农业农村委申请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县农业农村委对申报企业收购畜禽粪便或销售有机肥的情况组织核查后,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并按标准直补到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能繁母牛配种物资领取按以下程序办理: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县能繁母牛配种所需冻精和液氮的采购、运输、储藏、分发,并登记造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根据需求免费到县农业农村委领取液氮和冻精,并免费提供给能繁母牛养殖企业和农户进行人工冻配。县农业农村委于每季度末凭采购正式发票、分发台账向县财政报销。

第二十条能繁母牛产犊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每年12月对辖区养殖5头及以上能繁母牛的企业和农户进行统计,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台账上的企业和农户每产1头犊牛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核实,采集生产母牛及所产牛犊照片,并建立产犊台账。次年12月乡镇(街道)对产犊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盖章后在村(居)、乡镇(街道)两级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根据台账逐户检查核实后,在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并直补到企业(农户)。

第二十一条担保费返还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按1.5至2.3%阶梯式缴纳担保费后可享受市财政担保费补助政策。同时,由重庆农担集团收集新型经营主体相关账户信息(包括开户银行、账号等)统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按1.5%返还担保费。若补助政策有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基金监督和指导。县督查考核办负责畜禽养殖基地建设进度督查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重庆农业资产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和运行。负责会同有关银行对新型经营主体申报项目进行尽责调查及信用审核,与项目经营主体签订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对项目进行投资及担保融资;负责会同相关银行对投资项目进行投后跟踪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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