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0-06-24

近日,县政府办印发了《丰都县建设畜禽养殖基地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丰都府办〔2020〕44号),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20年,县委全会、两会、经济工作都明确提出“打造全市畜禽养殖基地”目标,并成立了以书记任指挥长丰都县推进全市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工作指挥部(丰委办〔2020〕19号),印发了《丰都县建设全市畜禽养殖基地工作方案(2020—2022年)》,县上主要领导也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并推动基地建设工作。

问:《通知》出台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制定出台奖励扶持办法主要是为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牧产业发展,促进“千人返乡”创业。通过政策激励可推动我县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能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对快速形成产能,增加畜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畜产品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问:奖励扶持的对象有哪些,需满足什么条件?

1.奖励扶持对象。县内从事牛、鸡、猪养殖的社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小微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2.奖励扶持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养殖项目位于丰都县畜禽养殖适养区,满足国土、林业、环保、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并办理土地、环保等按规定需办理的手续;二是与县内注册的养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代养或订单收购协议;三是按照标准化、规模化养殖,且新建养殖场或扩建养殖场新增部分达到能繁母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20头以上、肉(蛋)鸡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存栏200头以上中的任一养殖规模;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

问:奖励扶持的内容和标准?

1.给予投贷扶持。对需融资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基金投资参股扶持,投资参股单笔不超过养殖项目总投资的10%,且新型经营主体自有资金出资额不得低于基金出资额;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每年收取不超过基金投资额的3%作为投资收益;单个项目银行贷款额应不大于投资总额的80%,且不超过重庆农担集团相关政策限额要求。

2. 给予优惠担保。申请银行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经重庆农业资产公司审核后可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按1.5-2.3%阶梯式进行收费,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下按1.5%执行;120-300万元(含300万元)按2%执行;300-500万元按2.3%执行。担保费实行先缴后补,由重庆农业资产公司收集相关材料后申请市财政按1.5%返还担保费;若补助政策有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3. 给予贴息扶持。申请银行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3年内县财政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4. 给予保险扶持。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可参加牛和猪的政策性养殖保险,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能繁母牛保险的保费100元/头(财政补助80元/头,农户自缴20元/头),保额2000元/头。生猪保险的保费60元/头(财政补助48元/头,农户自缴12元/头),保额1000元/头。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120元/头(财政补助96元/头,农户自缴24元/头),保额2000元/头。“洋三元”猪的收益保险保费77元/头(财政补助53.9元/头,农户自缴23.1元/头),保额1400元/头。“土杂猪”猪的收益保险保费71.5元/头(投保主体为个体,财政补助50.05元/头,农户自缴21.45元/头;投保主体为公司,财政补助42.9元/头,农户自缴28.6元/头),保额1300元/头。同时,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有关保险公司协商,参加蛋鸡和肉鸡保险,保费由新型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5. 产出销售奖励补助。新型经营主体与县内注册的养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代养或订单收购协议,并出售给协议企业的,给予新型经营主体产出销售奖励补助。补助标准:肉牛100元/头,生猪20元/头,肉鸡0.3元/只。新型经营主体为贫困户的,出栏补助上浮10%。

6. 能繁母牛配种物资及产犊补助。免费向县内能繁母牛养殖农户、企业提供冻精和液氮。对饲养能繁母牛5头及以上的农户、企业,每产1头牛犊补助300元。

7. 粪污资源化利用奖励补助。养殖企业自己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达到有机肥加工生产标准,利用畜禽粪便每加工生产并销售1吨有机肥,补助10元;鼓励养殖企业委托县内具备有机肥加工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粪污资源化处置,有机肥加工生产企业每收购1吨畜禽粪便补助5元,利用畜禽粪便每生产并销售1吨有机肥补助10元。

8. 生猪养殖用地政策。一是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的上限,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二是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由养殖业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养殖业主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且改变林地用途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三是允许生猪养殖项目使用一般耕地,并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

9. 其他用地政策。一是鼓励县内新型经营主体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有养殖设施用地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发展畜禽养殖。二是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三是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简化备案程序。

问:补助兑现程序?

问:办法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2020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