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6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3-13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6号
被处罚单位: 冉**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路21号(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冉**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65****92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0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冉**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查获冉**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公园 46 号门面销售烟花爆竹(存放烟花爆竹13箱),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5 年 01 月27日)1 份,证明2025年01 月27日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公园 46 号门面执法检查时,查获烟花爆竹13箱,是冉**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该店销售烟花爆竹; 证据二:询问笔录 2 份,证明冉**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该店销售烟花爆竹属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3张,证明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公园 46 号门面执法检查时,查获烟花爆竹13箱,是冉**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该店销售烟花爆竹; 证据四:书证 6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 份,营业执照1 份、身份证明 2 份、培训合格证明2份。证明冉**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明。
冉茂祥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公园46号门面销售烟花爆竹(存放烟花爆竹13箱),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节 烟花爆竹板块第30项“异地存放点,未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且烟花爆竹数量在50箱(件)以下的”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从轻处罚,决定对冉**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丰都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31000152920000134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涪陵区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