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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4-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6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4-1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4-1号

被处罚单位:**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社区648邮政编码: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69****58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02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1683栋附3号慧思殡葬用品店销售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50126日)1份,证明20250126日执法检查时,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1683栋附3号慧思殡葬用品店销售烟花爆竹属实,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证据二:调查笔录(20250211日)二份,证明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1683栋附3号慧思殡葬用品店销售烟花爆竹属实,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证据三:现场照片(20250126日)六张,证明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1683栋附3号慧思殡葬用品店销售烟花爆竹属实;证据四:书证(20250211日)四份,证明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及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和经营符合条件(在丰都县湛普镇白水社区6组);证据五:书证二份,证明周**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周**家庭生活困难。                                                                   

**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1683栋附3号慧思殡葬用品店销售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鉴于你(单位):认识态度好,家庭生活困难,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从轻处罚。 ,决定对周**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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