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丰都县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38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号

被处罚单位廖**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社区 3 组  邮政编码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59****524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02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 289号6 幢6-7 号门面销售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025 年 01 月 27 日)1 份,证明 2025 年 01月27日在丰都县三合街道****** 289 号 6 幢  6-7 号门面执法检查时,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该店销售烟花爆竹,该店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该店销售烟花爆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属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 4张,证明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 289  号  6 幢  6-7 号门面销售烟花爆竹;

     证据四:书证5 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 份,营业执照1 份、身份证明 2 份、培训合格证明 1 份。证明廖**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明。

证据五:书证1 份,丰都县三合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廖**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廖**家庭生活困难。                                                 

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289 号 6 幢 6-7 号门面销 售烟花爆竹, 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65号令)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 2 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元以上 30000以下的罚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廖**家庭生活困难,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项: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决定对廖春梅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部门

乡镇/街道

无障碍

政策问答

政务新媒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