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3 |
[ 索引号 ]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38 |
[ 发文字号 ]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号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3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7号
被处罚单位 : 廖**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址 : 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社区 3 组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廖** 职务 :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 159****524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 年 02月 25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廖**烟花爆竹零售 店开展执法检查, 发现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 289号6 幢6-7 号门面销售烟花爆竹, 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
证据一: 现场检查记录( 2025 年 01 月 27 日 )1 份, 证明 2025 年 01月27日在丰都县三合街道****** 289 号 6 幢 6-7 号门面执法检查时, 廖** 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该店销售烟花爆竹, 该店没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证据二: 询问笔录2份 ,证明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该店销售烟花爆竹变更 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属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 4张,证明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 289 号 6 幢 6-7 号门面销售烟花爆竹;
证据四:书证 5 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 份,营业执照 1 份、身份证明 2 份、 培训合格证明 1 份。证明廖**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资格证明。
证据五: 书证1 份,丰都县三合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廖** 烟花爆竹零售店主要负责人廖**家庭生活困难。
廖**烟花爆竹零售店在丰都县三合街道******289 号 6 幢 6-7 号门面销 售烟花爆竹, 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65 号令)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 关确定, 最长不超过 2 年。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 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 、 主要负责人、 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65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 改正,处100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 5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的罚款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你(单位)主要负责人廖**家庭生活困难,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第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 二项: 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 给予从轻处罚,
决定对廖春梅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 1500 元(壹仟伍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 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