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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 索引号 ] 115002307094458081/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2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2-21
[ 发布日期 ] 2025-03-13

丰都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应急罚〔2025〕危化2号

被处罚单位**烟花爆零售店                                                        

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社坛镇*****156号  邮政编码  408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173****4311  

法事实及证据 20250109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周**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 发现周**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675 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丰都公社坛行移字〔20251号), 有现场 检查记录(2025 0107日 )1 份,询问笔录 2 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 2025 0107日执法检查时,周**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证据二:《询问笔录》1 ,证明你(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 竹 675 件。

证据三: 书证5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 1份、医疗证明2 份, 身份证明1份。 证明周*君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烟花爆竹有许可手续、 残疾证明、本人身份证明。         

   **烟花爆竹零售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 675 件的事实违 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 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 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 花爆竹, 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 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鉴于你(单位): 认识态度好,身体残疾,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项: 当事人因残疾或  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且无销售收入, 给予从轻处罚。 决定对  周**烟花爆竹零售店作出以下

行政处罚:

1.  罚款 2200 元(贰仟贰佰元整)

2.  没收非法财物烟花爆竹 675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账号 31000151290000134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都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月内依法向涪陵区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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