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6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9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6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6 |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9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7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6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科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科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635977415
地址: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
法定代表人:陆德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至8月22日间对位于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的重庆科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并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对拆解船台、拆解车间等一般污染防治区落实防渗设施,擅自在露天土质地面开展废旧船舶拆解作业,对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25年8月11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3.2025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4.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实施船舶拆解的场地为露天土质地面,未做防渗漏处理。
5.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德荣经问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船舶拆解建设项目办有环评批复文件,证明你公司船舶拆解工位未作防渗处理,证明船舶拆解过程中发生过有物料渗漏至外环境的事实。
6.渝(丰都)环准〔2024〕30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证明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你公司针对一般污染防渗区和重点污染防渗区分别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渗措施。
7.你公司船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证明拆解船台、拆解车间、拆解物资贮存区为一般污染防治区,应建设防渗设施。
8.你公司迁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9.你公司迁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证据8、9证明你公司知晓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10.丰环限改〔2025〕2号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明你公司在2025年8月11日检查时存在废旧矿物油管理不规范、固体废弃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11.你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对2025年8月11日检查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12.丰环责改〔2025〕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证明2025年8月25日已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拆船区域地面硬化、废水收集设施。
13.你公司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声称已对小部分未硬化场地进行硬化、证明你公司承诺在未完工之前将待拆解船舶拉至符合三防要求的地块进行施工。
14.丰环罚〔202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你公司曾于2023年11月16日因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被我局实施过行政处罚,至本案立案之日未满二年。
15.重庆科发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为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你公司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7号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8月2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5〕3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2025年9月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5〕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同时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复核认为: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制度,该制度为从源头控制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你公司2024年就组织力量对你公司迁建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完成了建设项目验收,说明你公司应该知道建设项目经过环评后应按环评文件要求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但你公司船舶拆解建设项目在取得环评批复后并未按照建设迁建项目时的流程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而是擅自在未做防渗处理的土质地面开展船舶拆解活动,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矿物油一旦跑、冒、滴、漏势必会渗进土壤,对外环境造成危害。你公司应当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即开展船舶拆解活动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裁量如下:违法行为所涉建设项目环评类型裁量因子裁量等级选2(环评报告书);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裁量因子裁量等级选2(部分建成);你公司2023年曾因建设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属两年内再次违法,因此两年内受行政处罚次数裁量因子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1次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因子裁量等级为1(罚款10万以下);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因子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投诉举报情况裁量因子裁量等级选2(5次以下);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裁量因子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改正情况裁量因子裁量等级选0(整改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因子裁量等级选-1(过失)。将以上裁量等级代入罚款计算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为应给予你公司行政罚款的数额。考虑到你公司作为一家搬迁企业,迁建后的环境保护水平比搬迁前确有长足进步,加之贯彻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慎罚原则,决定不对本起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希望你公司正视本次行政处罚,承担自己法定责任,按法律规定完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依法获得排污许可后合规生产。如你公司不将改正违法行为的承诺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我局可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338750元(大写叁拾叁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