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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0 [ 发文字号 ] 丰环不罚〔2025〕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0
[ 发文字号 ] 丰环不罚〔2025〕2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武(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名称:郑文武(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500230**********9X

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名山大道64号5单元4-2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丰公司”)位于丰都县虎威镇大池村四组的建筑用砂岩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你未组织全丰公司按照环评要求完成矿区顶部截水沟、初期雨水排水沟及末端沉砂池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放任全丰公司擅自进行砂石开采作业,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引发群众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3日在全丰公司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全丰公司当日在进行切割作业

2.2025年6月23日在全丰公司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证明全丰公司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到位生产设施已投入使用

3.2025年6月24日对你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全丰公司生产设备投入使用;证明全丰公司截至2025年6月24日雨污分流设备未完善、废水收集池未做防渗处理、初期雨水收集沟未建成、初期雨水沉砂池未建成;证明你是全丰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

4.渝(丰都)环准〔2024〕2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5.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大池村四组建筑用砂岩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复印件。

证据4、5证明全丰公司需要配套建设截水沟、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沟、初期雨水沉砂池、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6.全丰公司关于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情况说明,证明全丰公司已按丰环责改〔2025〕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落实了整改任务。

7.郑文武居民身份证,证明你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全丰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你作为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2号对全丰公司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7月18日向全丰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5〕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全丰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未落实前不得进行矿山开采作业。2025年9月4日向你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你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同时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保障你行使上述权利。你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全丰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情况说明即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已停止生产设备使用并按环评要求的措施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二是为周边居民接通了自来水,降低了社会影响;三是生产设施的使用是为了修建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建设的安全施工平台;四是切割出的石材未用于销售。综上,要求对法定代表人免除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立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目的就是要防止新项目建设产生的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你作为全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未组织公司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截水沟、雨水收集沟、沉砂池、沉淀池等设施,导致使用生产设施时产生的粉尘、细砂等废弃物未被完全收集处理,汛期被雨水携带进入外环境,引发群众投诉,你个人对全丰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案发后你组织全丰公司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设备使用后按环评要求落实了环保设施、为受影响的村民接通自来水以降低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全丰公司为建设安全应急平台开采出的荒料仍堆放在厂区未进行销售,擅自使用生产设施虽有违法性但实际上满足了保证安全的现实需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本着遵循当前助企纾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政策导向的原则,我局决定结合矿山开采行业的实际情形以及全丰公司整改任务落实情况,遵循“同案同罚”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你应以此为戒,在今后企业管理过程中,认真督促企业履行自身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牵头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保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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