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86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10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0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86 |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10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9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30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领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湖北领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9EKEB2G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碧桂园紫宸1号楼1-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妍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丰都县林业局违法线索移交,称有施工单位将淤泥和垃圾堆放至龙河湿地公园内,严重破坏湿地公园生态平衡。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到龙河湿地公园区域三合街道刀溪村与罗山村交界处自然冲沟进行现场检查,后经调查核实,湖北领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在承建丰都县斜南溪口段库岸安全防护工程龙河清淤疏浚分部工程时,实施了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清淤疏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倾倒在龙河湿地公园自然冲沟内,破坏湿地公园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
证据1、2证明龙河湿地公园内出现约20万立方的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倾倒、堆积。
3.2025年9月15日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经询问后制作的壹份笔录。
4.2025年9月24日对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某经询问后制作的壹份笔录。
5.2025年9月24日对你公司王某经询问后制作的笔录。
6.2025年10月9日对丰都县水利工程服务中心黄山经询问后制作的笔录。
证据3、4、5、6证明龙河湿地公园内倾倒的废弃物由龙河清淤疏浚工程产生;证明涉案工程由你公司承建;证明你公司在倾倒废弃物时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7.丰都县斜南溪路口段库岸安全防护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摘录。
8.丰都县斜南溪路口段库岸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9.重庆丰水物资有限公司关于同意丰都县斜南溪口段库岸安全防护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部确定龙河清淤疏浚工程分包事宜申请报备的函。
10.丰都县斜南溪口段库岸安全防护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二工区土石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摘录。
11.龙河清淤疏浚分包合同摘录。
12.你公司授权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丰都县安全防护项目二工区土石方工程农民工工资的资料。
证据7、8、9、10、11、12证明案涉龙河清淤工程由你公司实施;证明建设合同中约定的环境保护责任经层层转移,最终由你公司承担案涉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
13.丰都县斜南溪口段库岸安全防护工程现场问题处理专题会会议纪要,证明龙河清淤工程已被明确要求未办理审批前不得在涉案自然冲沟进行堆渣作业。
14.国家林业局关于2017年试点国家湿地公园验收情况的通知(林湿发〔2017〕148号)。证明废弃物倾倒地点属龙河国家湿地公园,为《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保护对象。
15.丰都县林业局关于移交重庆龙河国家湿地公园内疑似违法线索的函。证明案涉倾倒、堆放废弃物的行为严重破坏湿地公园生态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
16.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领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壹份。
证据16、17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你公司将龙河河道清淤产生的大量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倾倒在龙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构成向龙河湿地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湿地内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10号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5〕51号),要求消除倾倒行为对龙河湿地的影响。2025年11月26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5年12月1日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二是积极整改,消除影响,立即停止倾倒、在渣场栽植绿植、覆盖绿网等,尽力消除影响;三是主观过错程度低,无违法故意,工程赶工期,不知晓审批手续未完成,导致倾倒行为发生;四是积极配合调查,且系首次违法;五是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综上,希望降低处罚至15万以内。
我局复核认为:
根据《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分工方案>的通知》(丰委办〔2019〕37号),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职责整合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我局对你公司涉案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湿地作为“地球之肾”,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在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龙河湿地公园是我县重要的湿地资源,不少生物依附龙河湿地栖息、繁衍、生存,为我县生物多样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你公司在承建龙河河道清淤工程过程中,未经批准,将清除的河底大量淤泥、砂石等废弃物倾倒在龙河国家湿地公园内,构成向龙河湿地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你公司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你公司认错认罚,积极整改且确系首次违法,本可从轻处罚,但倾倒的废弃物无论是数量还是占地面积均远超一般违法行为,对湿地生态造成了严重影响,而上述情节并未从实质上消除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应被采纳;本案处理过程中,你公司主动承诺愿意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弥补违法行为对龙河湿地造成的损害,可视为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我局介入调查处理后,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可予从轻处罚,但你公司作为一家业务涵盖环保工程的专业公司,理应知晓并作好与工程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慎处置建筑废弃物,而你公司却忽视湿地生态系统需要特别关爱的要求,擅自将建筑垃圾丢弃于湿地内,此行为相较于个人行为具有更大的破坏性,造成的社会影响亦更加恶劣,因此不予从轻处罚。我局依据你公司过错程度、危害对象、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你公司应信守承诺,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生态损害赔偿事宜,采取可行的补救、修复措施,尽力消除违法行为对龙河湿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你公司还应以此为戒,加强员工培训,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在今后的施工作业中再次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有生态功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共丰都县委办公室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指导意见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的分工方案>的通知》(丰委办〔2019〕37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185000元(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