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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2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72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1-05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60D52G6D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58号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向姜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暨龙镇人民政府反映,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暨龙镇旺龙村七组的旺龙养猪场及周边村社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发现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旺龙养猪场实际饲养生猪2200余头,未经科学测算土地消纳能力,将大量养殖粪污以综合利用为名倾倒在周边土地形成地表径流,导致下游洞湾涵洞处水体化学需氧量达256mg/L,氨氮15.0mg/L,总磷2.15mg/L,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五类水质标准,对下游水体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

2.2025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

3.2025年8月21日、8月22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视频资料。

证据1、2、3证明你公司旺龙养猪场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证明有利用两辆车转运粪污出场在荒地及耕地倾倒的事实、证明对倾倒点下游水体进行了采样、证明倾倒粪污人员对倾倒现场进行了指认等。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证明旺龙养猪场设计存栏量为2400头,属规模养殖、证明旺龙养猪场粪污应制作为有机肥外售,不应直接转运倾倒

5.2025年8月25日对你公司安全环保工作人员杨波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旺龙养猪场为规模化养殖、证明将粪污委托驾驶员转运给农户进行综合利用、证明倾倒粪污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证明污染造成了三户村民分散式饮用水源停用、证明采取临时送水及架设替代水源等方式降低社会影响、证明采用深翻荒地方式防止污染持续。

6.与案外人罗某、李某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证明案外人为自然人,受你公司委托从事粪污转运、处理工作。

7.农发公司粪污处理明细表。证明旺龙养猪场8月20日向外转运粪污共计6车。

8.丰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丰环(监)字〔2025〕第WT030号监测报告壹份。证明倾倒粪污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9.《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都县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整合优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丰都府办发〔2025〕11号),证明原重庆丰都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畜禽养殖项目均由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10.重庆丰都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你公司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9号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5〕44号),要求你公司加强养殖场监管,严格按环评要求处置养殖粪污,严禁将养殖粪污随意倾倒至外环境。2025年10月2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5〕11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是在调查阶段提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处理倾倒粪污,按村民要求落实后续补救工作。

我局复核认为:

你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畜禽养殖项目运营、管理的单位,应建立完备的制度确保畜禽粪污能充分资源化、无害化利用,也应该在粪污综合利用过程中加强监管,防止过量粪污被集中倾倒在不具备足够消纳能力的地块造成新的污染。你公司虽以综合利用之名处理外运粪污,但实际行为造成大量粪污被野外倾倒,造成了三户村民分散式饮用水源被迫中断,你公司应就自身倾倒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鉴于你公司在污染发生后,积极采取深翻荒地截流粪污、为村民提供临时应急用水、架设替代水源等方式尽力减轻环境污染,降低社会影响,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因违法行为造成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受到一定程度现实污染,属于危害结果较重的情况,不应给予减轻处罚,但应该从轻处罚

希望你公司引以为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对粪污综合利用过程的监管,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为我县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作出表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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