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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9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9
[ 发文字号 ] 丰环罚〔2025〕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日期 ] 2025-11-03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AC3H6B73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白沙沱村3组

法定代表人:郑文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丰都县虎威镇大池村四组的建筑用砂岩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在未按照你公司环评要求完成矿区顶部截水沟、初期雨水排水沟及末端沉砂池等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也未全面建成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砂石开采作业,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引发群众多次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3日在你公司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当日在进行切割作业

2.2025年6月23日在你公司拍摄的图片、视听资料,证明你公司部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到位生产设施已投入使用

3.2025年6月2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武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投入使用;证明你公司截至2025年6月24日雨污分流设备未完善、废水收集池未做防渗处理、初期雨水收集沟未建成、初期雨水沉砂池未建成

4.渝(丰都)环准〔2024〕2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5.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大池村四组建筑用砂岩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复印件。

证据4、5证明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截水沟、排水沟、初期雨水收集沟、初期雨水沉砂池、生产废水三级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6.你公司关于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已按丰环责改〔2025〕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落实了整改任务。

7.丰都县全丰石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2号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7月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5〕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前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未落实前不得进行矿山开采作业。2025年9月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5〕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对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同时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25年9月10日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情况说明即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已停止生产设备使用并按环评要求的措施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二是为周边居民接通了自来水,降低了社会影响;三是生产设施的使用是为了修建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建设的安全施工平台;四是切割出的石材未用于销售。综上,要求免除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立了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即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目的就是要防止新项目建设产生的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你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完善需要配套建设的截水沟、雨水收集沟、沉砂池、沉淀池等设施,导致使用生产设施时产生的粉尘、细砂等废弃物未被完全收集处理,汛期被雨水携带进入外环境,引发群众投诉。你公司应当对未按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即将生产设施投入使用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称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设备使用后按环评要求落实了环保设施、为受影响的村民接通自来水以降低社会影响,经核实,上述情况属实。落实环保设施及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是你公司应尽义务,并非免责事由,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你公司还辩称,使用生产设备的目的是因为需要建设安全应急平台,而且为建安全应急平台开采出的荒料仍堆放在厂区未进行销售。无论任何企业,保证安全是首要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平场作业往往需要对部分坚硬地表实施爆破或者机具切割,而爆破的安全风险会高于机具切割,如果矿区平场作业要求企业弃用自身配备的切割机等生产设备以规避法律法规规定转而采用传统爆破作业确实不具有经济性,而且增加安全风险,你公司擅自使用生产设备用于安全平台建设虽有违法性但有一定合理性,本着遵循当前助企纾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政策导向的原则,我局决定结合矿山开采行业的实际情形以及你公司整改任务落实情况,对你公司予以减轻处罚。

你公司应以此为鉴,积极主动履行环境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保护和改善周边民众生活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效预防及妥善处理涉企环境权益纠纷,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量,决定对你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予处罚(另案处理),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圆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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