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6 | [ 发文字号 ] | 丰环不罚〔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3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6 |
| [ 发文字号 ] | 丰环不罚〔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3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327803665H
地址:丰都县龙城大道395号1单元3-1
法定代表人:夏玲
接树人镇人民政府反映,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丰都县名山街道、树人镇境内倾倒的废保温棉进行现场勘查,2025年7月2日对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废保温棉拆换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后经调查核实,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承揽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废保温棉拆换项目过程中,未按废保温棉处置服务合同约定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将拆除的废保温棉擅自倾倒在名山街道跟树人镇交界处路旁、树人镇铺口河岸边,形成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7日在你公司固体废物倾倒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有固体废物露天倾倒行为发生。
2.2025年7月2日在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露天倾倒的固体废物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拆除的废保温棉同质。
3.《丰泥废保温棉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壹份,证明废保温棉处置由你公司负责。
4.2025年7月15日对你公司屈小祥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废保温棉倾倒行为由你公司雇请的驾驶员直接实施,你公司未按处置协议对废保温棉的处置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5.2025年7月15日对曾小平所作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雇请的驾驶员直接实施了废保温棉倾倒行为。
6.2025年8月8日在原废保温棉倾倒现场拍摄的图片、视频资料,证明你公司已经对原倾倒的废保温棉进行了清理。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5〕22号)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要求你公司清理倾倒的废保温棉并规范处置。
8.你公司处置废保温棉的资料。证明你公司已将倾倒的废保温棉进行清理并交有能力处置的单位进行了规范处置。
9.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0.重庆千正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9、10证明你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
你公司擅自倾倒废保温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构成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4号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7月23日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5〕22号),要求清理已倾倒的废保温棉并合法处置。2025年9月19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丰环罚告〔2025〕10号),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途径,同时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10万元。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5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倾倒行为为雇请驾驶员个人行为;二是倾倒的废保温棉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三是积极整改;四是首次出现环保问题。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你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提供“环保咨询服务”的业务,说明你公司有相应的环保专业基础知识,应当知道固体废弃物禁止随意倾倒,虽然倾倒行为为雇请驾驶人员的个人行为,但你公司疏于管理,未能尽到污染防治义务,理应对雇请人员擅自倾倒工业固体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查,你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确系首次实施的违法行为;该批被倾倒的废保温棉难溶于水且无证据证明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短时间露天堆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有限;案发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按要求对倾倒的废保温棉进行了清理并交有能力的处置单位进行了规范处理。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既符合当前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要求的慎罚原则,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你公司应以此为戒,在今后的经营中积极履行自身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加大对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接收的污染物的监管力度,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