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6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1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3 |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68 |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6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1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3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豪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豪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HJBT54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仁沙镇隆家沟村3组
法定代表人:李宗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重庆豪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丰都县仁沙镇隆家沟村3组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建用于暂存沼液的黑膜池发生渗漏后未及时修复,渗漏出的沼液在下游低洼地积存,经采样监测,黑膜池外积水总磷达39.7mg/L、氨氮达679mg/L、化学需氧量7170mg/L,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
2.2025年6月1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图片、视频资料光盘壹张。
证据1、2证明你公司养猪场出栏前养殖规模超过200头,为规模化养殖场;证明你公司自建用于暂存沼液的黑膜池有泄漏点、对泄漏沼液进行了采样监测。
3.2025年6月30日对许正伟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将养猪场租赁给毕某饲养,毕某将沼液抽送至还林高位池后由你公司雇人管理;证明你公司将还林管网巡查、维护工作交由熊某华实施;证明黑膜池发生泄漏的事实,你公司采取了收集泄漏沼液的措施;证明你公司拟在售完商品猪后再行修复黑膜池。
4.丰环(监)字〔2025〕第SYZD006号监测报告壹份。证明黑膜池泄漏沼液导致黑膜池外积水总磷达39.7mg/L、氨氮达679mg/L、化学需氧量7170mg/L。
5.2025年8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已售完商品猪,无存栏生猪;证明黑膜池泄漏问题已完成了整改。
6.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养猪场排放许可文件中登记的实际负责人为熊某娟,为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7.你公司养猪场租赁协议复印件壹份。证明你公司负责对承租方泵送至山上污水池(即高位池)的养殖废水还田还地工作进行管理,由承租方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8.你公司沼液还田处理承揽合同。证明你公司将沼液还田工作交由熊某华负责。
9.熊某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10.2025年10月21日对熊某华经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
证据9、10证明熊某华为个体工商户,无处理粪污相应的专业知识、设施设备等,无接受委托处置粪污的能力。
11.你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支队以丰环立案〔2025〕3号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7月23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5〕2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前对黑膜池渗漏点进行封堵,避免沼液渗漏。2025年9月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5〕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5年9月6日向我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养殖场租赁给他人饲养,养殖粪便委托给他人进行还林处置,公司不应该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二是黑膜池漏孔小,且在环保部门指出后即时进行了修复,对环境的影响很小。综上,要求免除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
你公司自建的用于暂存沼液的黑膜池在发生渗漏后未及时修复,沼液渗出对环境造成危害,应当依法承担未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你公司陈述、申辩称你公司养猪场已租赁给案外人毕某饲养、沼液还田工作由熊某华承揽,本案责任人不应是你公司的意见,我局认为与事实不符:《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30日之内应办理排污许可变更手续,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记载的实际负责人仍为熊某娟,并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因此你公司与毕某签订的租赁协议并不能导致污染物排放的监管责任发生转移;即使你公司提供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3.3项明确约定粪污由“乙方(毕某)泵送至山上污水池里的污水还田还地,由甲方(你公司)安排人员负责管理,乙方为此支付甲方每月3000元的污水处理费(维修耗材由乙方提供)”,因此承租方将沼液泵送至高位池之后的管理、利用过程产生的责任理应由你公司承担,意即高位池之后的黑膜池发生渗漏的巡查、监管责任应由你公司负责。你公司虽然通过《沼液还田处理承揽合同》将还田还地管网巡查、维护、维修工作交由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熊某华完成,但经核实,无论是专业知识还是实际操作技能,熊某华均不具备相应的沼液处置能力,你公司将养殖粪污处置工作交由不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自然人处理亦不能免除你公司本应承担的污染治理责任。因此,认定你公司承担违法行为后果并无不妥。你公司还主张沼液渗漏量小,未造成环境污染,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了整改。我局认为,沼液渗漏对外环境存在潜在影响,高浓度沼液难以被荒地完全消纳且极易被雨水冲刷进入下游水体形成水质富营养化的风险。即使案发时下游环境未显现实质污染,但结合汛期降水特点,根据生活经验亦能推定沼液对下游环境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已经产生了危害后果;你公司能积极整改到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结合全案,予以从轻处罚。你公司应以此为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保证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止对周边环境安全造成影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1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