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5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0 |
[ 索引号 ] | 115002300086869167/2025-00158 |
[ 发文字号 ] | 丰环罚〔202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0-10 |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
接群众多次投诉,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20:20至21:50对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某小区附近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承建的某项目重庆段站前4标段项目部某隧道明挖段施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施工场界及周边敏感点噪声进行监测,发现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达82分贝,超过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一规定的昼间噪声排放限值(70分贝),干扰了附近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引发周边群众大量投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公司涉案建筑工地2025年4月至9月各投诉平台噪声扰民投诉情况统计表。证明涉案建筑工地受到21个不同电话累计53次投诉,其中涉及昼间施工的投诉达25人次;证明你公司施工噪声干扰了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2.2025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证明当日20:30至21:44分期间涉案建筑工地正在进行维护桩灌注作业,现场有一台吊车、一台罐车在运行;证明丰都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施工场界噪声进行了监测。
3.涉案建筑工地在2025年7月29日20:29-21:38期间施工作业及噪声排放、监测现场录像。证明涉案工地当时正在施工且有噪声产生,监测人员对噪声进行了监测。
4.丰环(监)字〔2025〕第WT26号监测报告及噪声采样原始记录。证明涉案建筑工地场界噪声达82分贝。
5.涉案建筑工地施工告示图片。
6.涉案建筑工地所属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7.涉案建筑工地所属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8.涉案建筑工地所属工程项目环水保管理专项方案。
证据5、6、7、8证明涉案建筑工地承建单位为你公司。
9.2025年7月31日对你公司武某经询问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涉建筑工地施工单位为你公司;证明你公司监测当时正用旋挖钻进行钻孔桩作业。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你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你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
你公司在从事建筑施工时未能保证场界噪声满足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5〕6号予以立案查处。2025年8月5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责改〔2025〕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每日22:00时至次日6:00时未办理相应手续前不得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施工时落实降尘、降噪措施,严禁噪声、扬尘扰民。2025年9月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丰环罚告〔2025〕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将对你公司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超标行为处以46562元罚款,并对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告知,同时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保障你公司行使上述权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指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在2025年9月16日由你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代为提交了你公司陈述及申辩意见书,该意见书称:一是该施工项目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获得批准,你公司按环评要求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不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二是未违反噪声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三是《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中无噪声项目强制事项;四是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施工告示允许桩基成孔、混凝土灌注时夜间、午间施工时段稍有延长;五是个别居民投诉噪声扰民意在干扰正常施工。综上,要求撤销处罚,如不采纳陈述、申辩意见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我局复核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核心目的就是“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你公司作为成立40年的国有企业,承建了众多的国家重要工程,在建筑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能力通过工艺创新、制度设计等多种途径实现噪声稳定达标排放以实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目标。你公司在涉案建筑工地施工作业时,场界噪声达82分贝,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对周边居民原生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引发周边群众频繁投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执法程序正当,法律适用准确,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公司称施工项目已经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相关单位的批准,你公司按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落实了污染防治措施,把实际噪声对居民的影响降到了最低,意即你公司噪声超标不属于违法行为,我局认为,环评批复只是原则上同意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可以进行工程建设,并未认定采取报告书所列污染防治措施后对公众生活环境就没有影响,更未允许突破国家标准排放噪声。从生态环境领域法律体系上看,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仅是建设项目得以开展的门槛,如果建设单位落实环评文件所列各项措施有差距,会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承担较之本案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换言之,你公司即使真按环评文件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那也是开展相关项目建设最基本的要求,并非意味着你公司可以在完成最基本要求后违反排放噪声应当符合排放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你公司既然实施了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噪声的行为,就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到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证,本案并未认定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条陈述、申辩意见与本案无关联。你公司还提到《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中无噪声项目强制事项,意即噪声超标行为不在该基准中体现就不应实施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该条意见混淆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概念,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之一是《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将“违反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规定的行为”列为24类常见违法行为之一,对建筑施工噪声超过标准排放的行为确定了排放时期敏感度、超标情况等裁量因子并根据不同情形赋予相应的裁量等级,因此,你公司认为应按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来判定某一行为是否应予处罚的意见是毫无依据的。至于丰都县交通运输委员会施工告示的效力,我局认为该施工告示仅是为取得周边居民对工程建设的理解而发布的安抚民众、保障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告知性文书,没有对违法行为的背书功能,更不是免责事由。你公司还主张对涉案建筑工地的投诉是个别人意在干扰正常施工,经查阅投诉、举报记录,2025年4月至9月案涉建筑工地被21个不同电话累计53次投诉,其中涉及昼间施工的投诉达25人次,因此你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应作为裁量时的考虑因素。
针对你公司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如下裁量: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中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裁量等级为2(一般时期)、噪声超标情况裁量等级为4(超标9分贝以上);共性裁量因子中,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裁量等级为1(未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为1(罚款10万以下)、配合调查情况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中,改正情况裁量等级为0(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裁量等级为1(央企或者上市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综合判定裁量等级取-1(过失)。上述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代入罚款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的数额即为本案件你公司应受行政罚款的具体数额。
你公司应以此为鉴,积极主动履行环境保护的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增强保护和改善民众生活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统筹推进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发展,为其他建筑企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之规定,我局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综合考量,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46562元(大写肆万陆仟伍佰陆拾贰元整)
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丰都县建设银行转账或现金缴纳(缴款前联系70702533开具缴款码)。
收款人:丰都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征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账号:50050129360008000010
凭已缴款凭证到丰都县生态环境局301办公室领取罚没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予以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2.《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